穆某亭诉北京银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关于劳动仲裁案
【案子基本资料】
1.裁判员书字体大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33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
3.被告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亭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北京银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下称银山出租公司)
【基础案件】
2001年7月10日,穆某亭到银山出租公司工作中,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经营方法为单班工时制度,彼此签署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书承诺:合同规定为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银山出租公司分配穆某亭实行不定时执行工作规范;银山出租公司付款穆某亭月薪依照《承包营运合同书》中彼此承诺的內容实行,但不少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合同书还要求了别的条文。同一天,穆某亭与银山出租公司签署了《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书承诺:银山出租公司向穆某亭出示当代牌的士一辆(车牌号码京BM62XX):经营方法为单班;经营限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穆某亭的承揽预算定额为5175元,每个月30日前全额交纳;穆某亭的酬劳为穆某亭向银山出租公司交纳承揽预算定额后的经营收益减掉穆某亭有效经营成本开支的剩下一部分及银山出租公司付款给穆某亭的岗位补贴之和;穆某亭的岗位补贴为545元;合同书还要求了别的条文。合同签订后,穆某亭承揽了银山出租公司的士(车牌号码京M62XX)一辆开展经营。2015年5月30日,穆某亭与银山出租公司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限期延伸至二零一六年5月31日。
二零一六年4月20日,银山出租公司向一部分车子下达了《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告知书》,该通知单注明:银山出租公司与您签署的劳动合同于二零一六年5月30日满期:到时候银山出租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及双向交流,签署、停止(消除)劳动合同;依据《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当地升级或增加的车用汽油汽车出租实行六年强制报废标淮的指示精神变动为双班工时制度;车子升级后如实行单班工时制度,公司将遭遇亏本乃至破产倒闭,单班承包费5175元/月,除岗位补贴、个人社保、折旧费、税费、GPS、出租车计价器等直接费同和经世之、管理方法、税费等间接成本,自行车纯利润171元/月,社保费用又在逐渐提升,公司将沒有盈利造成,最后会造成 没法经营,职工下岗;因而,公司要确保一切正常运行,只有实行双班工时制度:请您依照下表內容填好…….如您挑选听从企业分配,请到公司办公室递交申请办理;如您挑选停止意愿,将看作明确提出停止劳动合同申请办理,企业将按期申请办理劳动合同停止办理手续;请于二零一六年5月10日前将您的自己意向意见反馈给企业。二零一六年5月10日后,穆某亭沒有书面形式回应银山出租公司。二零一六年5月16日,穆某亭安全驾驶的京BM62××到报废年限损毁。穆某亭不同意继签双班工时制度经营承包协议,因此,彼此产生异议。穆某亭于二零一六年6月15日投诉至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要求:1.付款不继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472元;2.付款未休年假薪水16768元。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于二零一六年9月五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二683号裁决书,裁定:1.银山出租公司付款穆某亭停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零元;2.驳回申诉穆某亭的别的申请办理要求。裁定后,银山出租公司不服气该裁定,于二零一六年9月14日诉至人民法院,穆某亭未就该裁决书提到起诉。
【案子聚焦点】
汽车出租企业将的士经营方法由单班运营变成双班运营是不是归属于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
【人民法院裁判员要义】
北京昌平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方对自身的认为有出示直接证据的责任,如未出示相对直接证据,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影响。银山出租公司与穆某亭组成劳动合同关联。此案异议的聚焦点便是银山出租公司将的士经营方法由单班运营变为双班运营是不是归属于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单班变为双班经营,出租车驾驶员具有的薪级工资、油补及汽车保险等原来薪资福利不变,且承揽金降低、经营工作压力降低,仍未减少劳动合同承诺的标准。依据出租车驾驶员与企业中间的劳动合同和承揽经营合同书,出租车驾驶员的月劳务报酬为驾驶员向企业交纳承揽预算定额后的运营收益减掉一方有效运营成本费的剩下一部分及企业付款的岗位补贴之和;出租车驾驶员自行安置运营時间和休息日。由此可见,无论双班還是单班经营,出租车驾驶员的收益情况、上班时间和抗压强度均在非常大水平上在于其本身分配。结合实际,不一样的出租车驾驶员对收益的预估不一样、健康状况不一样、生活方式不一样乃至定居地址不一样等,都是会造成 经营和歇息的時间和方法的转变,并从而在不一样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中间造成对单班還是双班经营爱好的不一样及其收益的差别。除此之外,的士领域做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软件的一个关键填补,具备一定的服务性和服务型,政府部门对的士领域推行行政部门管控,根据双班率调整的士运输能力是北京市政府的管控方式之一。从这一角度观察,的士的经营方法是单班還是双班,不彻底归属于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承诺的范围。因而,依据银山出租公司将诉讼的士的经营方法由单班调节成双班这一客观事实,难以评定银山出租公司在征询穆某亭是不是继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时存有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的情况。有关银山出租公司不同意付款穆某亭停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零元一节,银山出租公司的此项诉请原因正当性,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由此,一审民事判决:
银山出租公司不用付款穆某亭停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零元。
判决后,穆某亭提到上告。穆某亭觉得,一审判决评定穆某亭不同意继签双班工时制度劳动合同,归属于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一审判决忽略了“银山出租公司是不是理应与穆某亭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关键的异议聚焦点,造成 一审判决結果的不正确;一审人民法院在忽略关键异议聚焦点的状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做出裁定,归属于法律适用不正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穆某亭上告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忽略了“银山出租公司是不是理应与穆某亭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异议聚焦点。从银山出租公司二零一六年4月20日所发《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看来,《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上仍未标明继签劳动合同的限期为固定不动限期,穆某亭亦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其曾向银山出租公司明确提出过继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我院对其上告认为未予采纳。
有关银山出租公司将的士运营方法由单班运营变为双班运营是不是归属于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难题。最先,单班变为双班运营,综合性承揽预算定额和各类补助状况,出租车驾驶员应向银山出租公司交纳的花费降低、经营工作压力降低。次之,出租公司采用不定时执行工作规范,出租车驾驶员能够自行安置运营時间和休息日,无论双班還是单班运营,出租车驾驶员都能够就上班时间和抗压强度开展独立调节。最终,的士领域做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软件的一个关键填补,具备一定的服务性和服务型,根据调增双班率开展汽车出租总产量动态性管控以提升 的士运输能力水准,也是政府部门的相对管理方法对策。综上所述,依据银山出租公司将的士的运营方法由单班调节成双班这一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银山出租公司在征询穆某亭是不是继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时存有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的情况。一审评定银山出租公司不用向穆某亭付款停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零元是恰当的,我院给予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二审民事判决:
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劳动合同满期的,劳动合同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进一步要求,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提升 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依据上述要求,当用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限期届满时,用人公司明确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保持或提升 劳动合同的承诺标准”,员工不接纳的,用人公司停止劳动合同,可以不付款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减少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员工回绝的,用人公司停止彼此的劳动合同,理应付款经济补偿金。
这里涉及到一个十分关键的难题,那便是怎样判断劳动合同承诺标准的保持、提升 或减少?法律条款的原则问题较强,欠缺相对的法律条文,且沒有客观性稳定的分辨规范,造成 在实践活动之中出現是保持還是减少的相关异议时,用人公司和员工通常各执一词。
审理实践活动中分辨保持或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能够遵照下列标准:
一是较为剖析标准。能够从下列好多个层面来较为剖析;第一,员工一切正常执行劳动者责任时,劳务报酬的规范是不是减少;第二,是不是提升了员工应执行的责任;第三,是不是降低了员工的支配权或利益;第四,是不是对员工做出了更为苛刻的限制性要求。假如用人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升了员工的责任或是降低了员工的利益,就理应评定为减少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此案中,单班变为双班经营,出租车驾驶员具有的薪级工资、油补及汽车保险等原来薪资福利不变,且承揽金降低、运营和管理工作压力降低,由此可见员工的利益仍未降低,乃至还有所增加,另外出租汽车公司也设立提升员工的责任和限制性要求。
二是整体性标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有很多,如劳务报酬、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地址、上班时间和歇息请假、社保、劳动防护、劳动者标准和职业病安全防护等。假如用人公司仅仅单纯性保持或减少某一个或好多个劳动合同标准,分辨起來就较为非常容易;假如续签的劳动合同,一些标准提升 了,一些标准减少了,理应怎样评定?由于劳动合同承诺的全面性,因而,从有益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考虑,当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标准提升 时,依然应评定为减少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此案除劳务报酬有关难题外,员工还认为单班改成双班制提升了上班时间和抗压强度,但出租车驾驶员全是自行安置运营時间和休息日,因而无论是双班還是单班经营,出租车驾驶员的收益情况、上班时间和抗压强度均非常大水平上在于其本身分配,因此也不可以评定在上班时间和抗压强度上减少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
三是合理化标准。劳动合同承诺标准是不是减少,应调查标准的变动是不是具有合理化。此案中,出租汽车公司将单班制变动为双班制有相对的现行政策情况和考虑。的士领域做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软件的一个关键填补,具备一定的服务性和服务型,根据调增双班率开展汽车出租总产量动态性管控以提升 的士运输能力水准,也是政府部门的相对管理方法对策。从这一角度观察,的士的经营方法是单班還是双班,不彻底归属于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承诺的范围。因而,单双班改革这一劳动者标准的变动是具有合理化的,也归属于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条件产生变化,导致续签的劳动合同內容有一定的变动的情况。
撰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范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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