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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约定保底条款无效,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约定保底条款失效,应评定委托理财合同书总体失效

——证券公司确保顾客长期投资做到一定固定不动占比的约定归属于保底条款,该条款失效即应造成 委托理财合同书总体失效。

标识:|证券|保底条款|委托理财

案件介绍:2004年,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签署投资理财协议书,约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券公司开展资本管理,金融机构做为丙方确保满期偿还委托财产账户余额。接着,科技有限公司将一亿元交货证券公司开展“资本管理”,《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年投资报酬率7.8%,超出归证券公司,不够由证券公司赔偿。

人民法院觉得:①顾客与证券运营组织签合同,约定由顾客将资产交由证券运营组织,授权委托证券运营组织在一定期内项目投资于证券销售市场,并由证券运营组织按时向顾客付款长期投资,该类合同书属委托理财合同书。顾客与证券运营组织在委托理财合同书中约定,由证券运营组织确保顾客的长期投资做到一定占比,不够一部分由证券运营组织补充,该类约定归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书中确保等额本息贷款固定不动收益的条款,即保底条款。②依《证券法》第143条要求,证券商不可以一切方法对顾客证券交易盈利或是赔付证券交易的损害做出服务承诺。所述保底条款因违背该要求而失效。因保底条款属委托理财合同书目地条款或关键条款,故保底条款失效即造成 委托理财合同书总体失效,故此案《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做为委托理财合同书总体失效。受委托人证券公司应将授权委托资产本钱退还受托人科技有限公司,并按中央人民银行要求的当期存定期年利率规范付款贷款利息。

操作实务关键点:保底条款归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书的目地条款或关键条款,故保底条款失效即造成 委托理财合同书总体失效。

实例数据库索引:最高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0号“某证券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等借款协议代位权纠纷案件”,见《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法官金剑锋、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7:25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V1-20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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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文章提醒:本实例节选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法律事务所效仿美国英国判例荷兰家的钥匙码编码方法,搜集、整理、提炼出司法部门判例的裁判员标准,从而产生我国锁匙码的实例编号管理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创作者/来源于:证券法学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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