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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是否有效,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有效吗?

分包合同是由2个之上的承包人对筹备人承担,进行基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即总修建企业承揽工程建设后,各承包人均单独地与发包人创建合同书关联,各承包人中间并不产生法律事实。那麼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是不是合理,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合理吗?

网民资询:

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是不是合理,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合理吗?

辽宁省红星法律事务所于洪律师解答:

分包合同中约定管理费是一切正常的合同书,是合理的。总承包单位扣除总承包管理费后,当技术专业建筑项目出現品质、进展、安全性等难题,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一同向发包人担负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工程建筑总承包单位能够将工程承包中的一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对资质证书标准的分包企业;可是,除总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分包外,务必经施工单位认同。

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建筑主体工程的工程施工务必由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工程建筑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协议的约定对施工单位承担;分包企业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担负法律责任。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对资质证书标准的企业。严禁分包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再分包。

辽宁省红星法律事务所于洪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工程转包无效合同会出现下列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最先,分包人因为不法分包工程建设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要给予收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要求:承包人不法分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建设或是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与别人签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个人行为失效,人民检察院能够收交被告方早已获得的违法所得。

次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的,转承包人能够立即向发包人认为工程项目合同款。

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尽管在分包的状况下,转包合同失效,但假如转承包人修建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的,转承包人依然能够认为工程项目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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