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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义务争议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苏D号小货车的备案买车人为任某,随后某将此车卖给李某。2005年11月,此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管部门评定肇事者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逝者无义务。后逝者的亲人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任某、李某担负承担责任。李某觉得其已将此车卖给了何某,遂申请办理增加何某为被告报名参加起诉。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李某明确提出何某为具体买车人,自身不可担负承担责任的辩驳建议,因其不可以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其与何某签署的车辆买卖协议书具有真实有效和普遍性,故对李某的辩驳建议未予听取意见,遂裁定李某担负承担责任。李某不服气,向二审法院提到上告。在此案案件审理全过程中,李某向何某居住地B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称:2004年9月18日,原告李某选购第三人任某的苏D号小货车一辆,彼此签署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未办产权过户办理手续。2005年8月10日,原告李某将所述车子卖给被告何某,彼此也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书,协议书注明:该车办理手续齐备;被告何某买受后,若有不良影响,原告李某不担负一切义务;购车款原告李某已收;车辆过户由被告何某担负;这些。但被告何某未办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李某要求裁定确定原、被告于2005年8月10日签署的车辆买卖协议书合理。【矛盾】 法院案件审理中,对原告李某的起诉是不是合乎起诉标准有二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李某的起诉合乎起诉标准,应予以审理,案件审理后如不可以评定车辆买卖协议书具有真实有效和普遍性,可裁定驳回申诉原告的诉请。第二种建议觉得,李某在合同书彼此已按合同书承诺行使权力、合同书质权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彼此未造成合同书权利与义务异议的状况下规定确定合同书合理,不符起诉标准,法院不可审理。【分析】 小编愿意第二种建议,原因以下:是民事诉讼的立即目地是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即民事权利责任异议。因而,分辨被告方的起诉是不是合乎起诉标准,就需要根据其起诉用意、诉请和客观事实原因等要素综合性分辨原告与被告中间是不是存有民事经济纠纷。假如存有民事经济纠纷,那麼原告的起诉便合乎起诉标准,法院应予以审理;假如不会有民事经济纠纷,那麼原告的起诉便不符起诉标准,法院不可审理。此案原告李某起诉的用意是规定法院确定其与被告何某于2005年8月10日签署的车辆买卖协议书为合理协议书。依据原告李某的阐述,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均已按该协议书执行了分别责任,原告李某已将车子交货被告何某,被告何某也已将购车款付款原告李某。被告何某也未对该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故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就车辆买卖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不会有民事权利责任异议。因此 ,原告李某起诉规定确定该协议书为合理协议书,不符起诉标准,老百姓法院不可审理。创作者:韩涛来源于:民事诉讼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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