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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三种方法应对政策变化导致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发布时间:2020-12-24 09:07 来源于: 怀远县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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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政策产生变化危害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风险性,发承揽彼此应在合同书中承诺由发包人担负。近些年,县审计局融合在工程审计中的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出对于政策转变造成 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解决方式。

一是基准日的明确。针对推行招标会的工程建设,一般以工程项目招标文档中要求的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做为基准日;针对不推行招标会的工程建设,一般以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做为基准日。

二是合同书价款的调整方式。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在合同书工程项目基准日以后产生变化,且因实行相对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政策造成工程预算产生调整转变的,合同书彼此被告方理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要求调整合同书价款。可是,相关价钱的转变早已包括在物价水平起伏恶性事件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中,则已不予以考虑。

三是施工期耽误期内的独特解决。假如因为项目承包人的缘故造成 的施工期耽误,按不利项目承包人的标准调整合同书价款。在工程项目耽误期内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产生变化造成工程预算转变的,导致合同书价款提升的,合同书价款未予调整;导致合同书价款降低的,合同书价款给予调整。(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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