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局等有关营销推广应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告
下发日期:2020-12-24 公布日期:2021-01-08 沪体规〔2020〕188号
各个区体育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各个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飞机场大队,各个区消委,各有关企业:
为解决运动健身行业的消費分歧,维护保养合同书彼此被告方的合法权利,推动体育健身行业规范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海市体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利维护联合会、上海市健身健美研究会一同制订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下称《会员服务合同》),并决策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营销推广应用。现就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会员服务合同》适用当地体育健身服务项目经营人向顾客出示vip会员运动健身服务项目的买卖个人行为,在当地从业运动健身娱乐活动、场地已开张的经营人均可应用《会员服务合同》,也可参考《会员服务合同》自主制订合同格式。
二、各企业应搞好《会员服务合同》的宣传策划、实行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向体育健身领域经营人和顾客宣传策划落实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要求规定,正确引导经营人应用《会员服务合同》,提示顾客依据本身要求科学研究、客观签合同。
三、《会员服务合同》根据上海市体局政务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上海市消费者权利维护联合会官方网站、上海市健身健美研究会官方网站给予发布。
四、《会员服务合同》由上海市体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利维护联合会、上海市健身健美研究会协同制订,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出自于商业服务目地私自重印和售卖。将来在未制订新的版本号前,本版本号持续应用。
特此通知。
配件:上海市体育健身领域会员服务合同书示范性文字(2021版)
上海市体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利维护联合会
上海市健身健美研究会
2020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体育健身领域会员服务合同书示范性文字(2021版).doc
共享:
复印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