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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公司将承担法律风险

2020年12月05日

■实例

2018年11月,林某新员工入职东莞市某卫浴洁具比较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职人力资源主管,工作岗位职责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管理方法等。2019年5月林某因本人缘故辞职,规定停止与公司的劳务关系。辞职后林某向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公司付款沒有与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公司没法出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联合会裁定公司理应向林某付款二倍薪水差额。公司不服气,依规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规定裁定公司不用向林某付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薪水差额。

最终,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此案为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异议事宜为公司是不是理应向林某付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薪水差额,异议聚焦点取决于林某任职期的职位、义务。经公司质证证实林某在公司就职人力资源主管,有与包括自身以内的公司职工签署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责任,此案中彼此沒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此事林某具备过失,裁定公司不用向其付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额。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广东省树本律师法律事务所曾镖令: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该项要求归属于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要求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非根据劳动者投入所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但林某是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理当熟悉劳动者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并担负所属单位与所聘请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亦深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其有别于普通职工,影响力相较好于一般劣势影响力劳动者;另外,其做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构成工作人员,对公司的不标准运营也承担相对义务。

运营提议:

用人公司理应和与每一位创建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理应搞好每一位劳动者档案保管工作中。公司应留意标准化管理,清扫管理方法上、监管上的盲区,以推动公司快乐成长。

■员工消费者维权提议

消费者维权所需证明文件:

1、工作职责的直接证据,如电子文档,材料,公司有关的别的材料;

2、工作中的有关标志,如工作中信签,职工牌,员工工服等与公司有关的一切证实;

3、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最好盖公章或包装印刷全套、册的材料,例如员工守则、财务管理制度,职工名单等;

4、与公司宣布职工或领导干部沟通交流的材料,例如工作计划、书面通告、电子邮箱的通告等;

消费者维权方式:

1、根据劳动仲裁维护保养合法权利。在与公司的商议全过程中,不可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能够 立即向劳动仲裁组织明确提出自身的消费者维权要求。

2、对仲裁结果不服气的,能够 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文/珠江时报新闻记者林一峰报道员罗旎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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