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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给3岁儿子买保险,泰康寿保重庆分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败诉

重庆市一小伙在泰康寿保重庆市子公司(下称泰康寿保)给三岁孩子选购商业保险后,遭另一方单方改动合同书。该小伙不服气将其告到法院。日前,法院判泰康寿保输了官司,裁定彼此当时签署的合同书合理,规定再次执行。

泰康生活。

这名小伙叫蔡萌(笔名),2020年三十五岁,住在重庆南岸区。

他告知新闻记者,2018年6月22日,他在泰康寿保给三岁多的孩子选购了一份《泰康尊享中华民族B款高档医保》,承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可持续续险,保险费用交纳方法为每一年交纳,保险费用随年纪调节,不依据受益人身心健康转变独立调节。

他说道,2019年6月23日,泰康寿保短消息告之他规定变更该保险合同,他觉得变更后的保险条款在保险费用的交纳中提升了3项条文,即新续险合同书交费期、社会发展基础医保或公费医疗情况变更及其停销解决,尤其是停销解决授予了泰康寿保单方停销保险理财产品的支配权。

他觉得,这与原保险合同注明的只需受益人考虑2个标准就可以续险的合同书承诺有全局性转变,且从长期性看来显著对受益人不好。

他因而不同意变更,并向泰康寿保提出质疑,规定实行原保险合同,泰康寿保回应说,她们变更合同文本是依据银监会有关通告规定开展的变更。

殊不知,蔡萌觉得,泰康寿保没有权利依据该通知书层面变更合同文本。

彼此各执一词。

2019年11月,蔡萌在重庆自贸区法院对泰康寿保提到起诉,要求确定他与泰康寿保签署的这份《泰康尊享中华民族B款医疗健康保险合同》合理,规定另一方再次执行该合同书。

重庆自贸区法院案件审理查清的客观事实是,蔡萌与泰康寿保当时签署的这份保险合同承诺受益人为他孩子,保险费用1781元,缴费方法为每一年,确保方案为方案一,终生基础计付额度三百万元。彼此在电子保险单中尤其承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一年期期满后,如保险公司调节保险费用或是被保险人愿意接纳保险费用调节,且被保险人想要再次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出示60日的续险合同书缴费缓冲期,如在缓冲期完毕前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则该保险合同再次合理。

当泰康寿保给蔡萌手机上发送信息,规定将该保险合同变更为《139号保险合同》时,蔡萌对《139号保险合同》条文未予认同。

蔡萌接到短信提醒次日,向泰康寿保交纳了相对的保费,他称这一举动是执行案涉保险合同。

开庭审理时,泰康寿保称,她们想要以批单方式依照保险合同条文的承诺再次执行与蔡萌的保险合同。

重庆自贸区法院觉得,此案异议的聚焦点是,那份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难题及其泰康寿保是不是有权利单方面变更保险合同。

聚焦点A: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难题

泰康寿保向蔡萌出示的电子保单注明,商业保险起效日为2018年6月23日0时,该承诺合乎法律法规,应予以确定,彼此签署的保险合同创立并已起效。

蔡萌已按该保险合同尤其条文行使权力,合同书再次合理,他做为被保险人在彼此承诺的续险交费缓冲期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费用利率表明确的额度向泰康寿保交纳了保险费用,已执行了合同义务,他的执行个人行为合乎该保险合同的尤其承诺,故该保险合同再次合理。泰康寿保编造谎言双计划方案涉保险合同已于2019年6月23日期满,蔡萌交费是愿意新合同书的编造谎言建议与客观事实不符合,未予认同。

聚焦点B:泰康寿保是不是有权利单方面变更

被告方变更合同文本应协商一致。此案中,泰康寿保单方面变更那份保险合同条文未与蔡萌商议,彼此对变更保险合同未达到法律行为一致,《139号保险合同》未创立。

法院另外评定,泰康寿保没有权利单方面变更合同文本。

贵院称,泰康寿保与蔡萌签订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彼此真正法律行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合法合理,彼此被告方理应依照承诺具有支配权,行使权力。商业保险保险单注明的事宜,是明确泰康寿保与蔡萌中间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任何一方不可单方面变更合同书承诺。蔡萌规定泰康寿保依照那份保险合同的承诺再次执行的诉请合乎法律法规,应予以适用。

2020年8月27日,贵院判决称,确定泰康寿保与蔡萌签订的《泰康尊享中华民族B款高档医保》合理,泰康寿保再次执行与他签订的该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后,泰康寿保不服气,向重庆第一初级法院提到上告,称一审判决无法正确认识“新保险合同(即《139号保险合同》)”这一定义,造成此案在法律适用及评定客观事实层面均出現专一性不正确。

另外称,她们在2019年6月23日已将新保险合同条文根据短信提醒蔡萌,另一方次日以交纳保险费用的方法完全同意了新合同文本,故蔡萌没有权利规定确定变更条文失效。

另外还称,银监会那份通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5月4日,规定对人身险商品开展标准,蔡萌向泰康寿保选购原商业保险的時间为同一年6月22日,这时她们并未进行所有自纠自查,她们提升的合同文本合乎原保险合同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蔡萌支配权都不造成不好危害。

2020年11月13日,重庆第一初级法院立案侦查后构成仲裁庭开展了案件审理。

二审时,蔡萌编造谎言,一审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要求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重庆第一初级法院二核查明的客观事实与一审同样。

2020年12月3日,贵院最终判决称,泰康寿保的上告客观事实和原因均不创立,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应予以保持,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对于此事,新闻记者曾一度拨通泰康寿保表述访谈意向,均未获得回复。

西南商报源点电视记者 赵霖 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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