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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顺延 不缴物业费属于违约

  在上海卢湾区的一个住宅小区里,房产公司与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合同书早已期满,但业委会沒有造成新的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仍依照原合同书出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毛先生以物业管理合同书早已期满为由已不偿付房产公司物业管理费,被法院一审判决偿付托欠的物业管理费及税款滞纳金。

  2001年9月,这一住宅小区的业委会与房产公司签署《授权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授权委托该房产公司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展管理方法。彼此在服务协议中承诺:授权委托管理方法限期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1月止;物业管理费按季向小区业主扣除,小区业主贷款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按日另收税款滞纳金。除此之外合同书还对管理方法事宜、合同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规范等內容均作了承诺。

  合同生效后,房产公司逐渐按约执行管理方法责任。毛先生在搬入住宅小区后,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未按约付款物业管理费,房产公司向毛先生传出催付通告后,毛先生仍预付款。房产公司遂向法院提到起诉,规定毛先生偿付托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税款滞纳金。房产公司还向法院出示了向毛先生催讨物业管理费的包裹信件凭据,证实曾向毛先生催讨过物业管理费。

  毛先生则觉得,房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服务协议早已期满,合同书已沒有法律效力,不肯偿付房产公司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毛先生向法院出示了一张邮政快递存款单,证实自身已付款2005年一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法院查清,2001年9月,业委会与房产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期满后,业委会拟根据公开招标方式再次选任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但一直无法顺利开展,现阶段房产公司仍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然在依照原《授权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承诺开展管理方法。

  法院觉得,合同书的限期尽管早已期满,但业委会沒有挑选出新的物业管理单位,都没有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书,房产公司做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原合同书的规范对物业公司开展管理方法,应看作彼此对原合同书的延期。毛先生做为该住宅小区的小区业主,在享有房产公司出示的服务项目后,理当按约付款物业管理费,贷款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书承诺的规范偿付税款滞纳金。毛先生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根据邮政汇款方法付款了2005年一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2888元,扣减这些花费后,法院依规裁定毛先生于裁定起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托欠的2003年6月到200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000汪义及税款滞纳金6000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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