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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表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来源于:中工网

【案件回望】

2019年4月9日,王某新员工入职某身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从业财务工作。新员工入职时,王某依照企业的规定填好了《员工入职表》,填好的內容有一个人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简历等,企业经理签名确定。彼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层面亦沒有为其交纳社保。

王某历经两月的实习期后,第三个月取得转正定级以后的月薪4000元。而见习期月薪为3500元。2019年8月23日王某同意向企业明确提出离职申请书,彼此消除劳动合同。接着王某以自己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明确提出付款双倍工资差值,遭受回绝。因此,王某法律手段给自己追讨叫法。历经劳动仲裁又诉至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园区法院公开审判了本案。

Photo by 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

【开庭审理全过程】

法庭上,某身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觉得,入职表中包括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该员工登记表可视作劳动合同,故不可付款二倍薪水。

王某则觉得其填好的《员工入职表》仅涉及到自己、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简历等,及其工作中岗位,入职表压根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必需因素,不可以取代劳动合同。

法院觉得,王某自2019年4月9日至某身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从业财务工作,彼此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创建实际上的劳务关系。针对某身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明确提出的《员工入职表》即是彼此劳动合同的认为,法院觉得,劳动合同是用人公司与员工中间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而该《员工入职表》仅涉及到王某的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简历等,仅注明了岗位为会计,仍未涉及到员工的薪资规范、使用限期、合同期限等內容,根据该《员工入职表》没法明确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的权利与义务,因而,该《员工入职表》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基础要素。

某身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此项认为,于法无据,法院依规未予适用。

【审理結果】

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企业未在王某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其付款每个月二倍的薪水。

根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要求,裁定该企业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向型被告王某付款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值13379.31元。

此案经二审法院案件审理后,裁定给予保持。

【审判长叫法】

《劳动合同法》加设二倍薪水的处罚,其法律目地取决于提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务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并非员工能够从这当中牟取超过劳务报酬的附加权益。因此 ,针对确有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要开展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中,名叫“劳动合同”的文档不一定便是劳动合同,名非“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就并不是劳动合同,关键所在其內容。

假如《员工入职表》注明了岗位、劳动者限期、薪水酬劳等,并且职工依照《员工入职申请表》所注明的职位从业实际工作中,用人公司也按表格中承诺酬劳执行了向职工付款劳务报酬的责任。该《员工入职申请表》就具有劳动合同的要素,完成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

因而,还要避免 存有“不当得利”心理状态的职工,运用用人公司非故意未签订名叫“劳动合同”文档而开展“劳动者碰瓷党”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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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是劳资双方观查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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