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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打电话撤销批文,开个会解除合同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

 包头市达茂旗是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通称,是内蒙古19个边境线旗(市)和33个农牧旗之一。              梁策早已三次被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理处有期徒刑,但这三次裁定也均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否认。       2004年,广东省道通融资担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省道通企业)公司法人梁策到包头市达茂旗项目投资,与达茂旗政府签订合同基本建设公路。但最后路没做成,他反被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追捕。       办案人控告包含梁策以内的三人,明知道包头市国家发改委早已电话通知撤消公路项目建设批件、政府汇报工作已终止合同的状况下,仍根据签署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骗领工程保证金1936万余元。       梁策辩驳称,自身从来不了解批件被撤消一事,且包头市国家发改委所指的用电話撤消已发文件也违反规定。除此之外,达茂旗政府根据汇报工作来终止合同,没有法律法规约束。       梁策说,自身不但沒有行骗,反倒在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的项目前期中资金投入2815.91万余元,远超办案人控告他行骗的额度。       2013年8月,包头市中级法院第三次裁定梁策有期徒刑后,梁策再次上告。他告知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内蒙古高院早就作出改判决策,但迄今未作判决。澎湃新闻网也从权威性方式确定:早在2020年4月,内蒙古高院审委会即已做出改判梁策等三人没罪的决策。       殊不知,11月24日,澎湃新闻网拨通此案筹办审判长崔嵘。她讲,此案已经案件审理中,都还没审结,一旦审结可能送到。问到审委会作出决定一事,她反询问道,“谁跟你说审委会定了?谁跟你说审委会定了就需要审结?”       针对此案是不是超过审理期限,她称审理是有审理期限,但也是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沒有要求审理期限。项目投资无果遭受行骗控告       2004年,顺应包头市的招商项目,广东省道通融资担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省道通企业)公司法人梁策赶到包头市达茂旗。       当初6月,广东省道通企业与包头市达茂旗政府签署基本建设百灵庙镇至满都拉髙速公路(下称百满公路)新项目的合同书。       8月25日,包头市国家发改委作出“包改办地经字(2004)430号”的批复(下称“430号”批件),愿意对广东省道通企业采用BOT方法基本建设百满公路项目立项。       9月3日,包头市政府又从此新项目向内蒙古政府传出请示报告文档。本月,内蒙古政府政策研究室将请示报告文档转入内蒙古政府纠风办、交通厅和国家发改委,三单位依次愿意。       2005年5月,内蒙古政府又审批愿意包头市参考BOT方法基本建设国道211线固阳县至达茂旗百灵庙公路(下称211公路)。       就在逐层审核时,广东省道通企业与达茂旗政府的协作发生了曲折。2004年10月,达茂旗政府举办旗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中提到,因广东省道通企业毁约,百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书全自动消除;如要再次协作,务必再次签订合同。       但这一份《会议纪要》又规定,广东省道通企业要将百满公路基本建设状况按时通告达茂旗。       而内蒙古国家发改委、交通厅也向内蒙古政府体现称百满公路新项目出現投资人撤出的难题。       虽然有曲折,但彼此再次商议推动百满公路和211公路的基本建设事项,仅仅做为招标方的建设工程企业不会再是达茂旗政府,而变成了包头市交通局。       2006年8月,包头市国家发改委与广东省道通企业、泰力斯国际性控投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签署了协议书(记事本),彼此承诺以BOT方法基本建设百满公路和211公路,包头市国家发改委为基本建设方配备40亿多吨之上煤炭能源的采掘。接着,包头市交通局也与泰力斯国际性控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合同书。       广东省道通企业还向交通局交纳了五百万元的公路基本建设担保金,与交通出行规划院签署授权委托设计合同范本并交纳设计费用531万余元。       缺憾的是,彼此商议扩路事项到2008年,但最后无法开展下来。这一年年末,梁策等还迈入了一场行骗控告。       早在2004年10月——2006年6月期内,梁策及合作方谢艳萍、都林凭着与达茂旗政府签署的合同书及包头市国家发改委“430号”文档等,对外开放工程分包该项目工程,并依次扣除工程保证金1936万余元。       2008年11月,获知梁策未获得公路新项目的工程分包人北京市吉信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包头市派出所举报,称遭受合同诈骗。同一年12月,包头市派出所依次追捕了梁策、谢艳萍、都林三人。三份判决存有一模一样的不正确       此案进到庭审程序后,因2次被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共作出三次一审判决,但裁定結果一模一样,均以合同诈骗罪被判梁策、谢艳萍有期徒刑,都林刑期八年。       判决写到,“430号”批件下达后,包头市国家发改委发觉以BOT方法基本建设百满公路务必历经内蒙古政府准许,遂马上注销了该批件,并以电話和口头上方法通告有关多方,规定积极主动退还“430号” 批件,依照程序流程开展审批。       而梁策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明知道包头市国家发改委“430号”文档早已撤消,达茂旗政府早已消除了与广东省道通企业的百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书,独立与谢艳萍一同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蒙骗受害人两者之间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骗领另一方工程保证金,金额尤其极大。梁策参加行骗3起,金额为792万余元,谢艳萍参加行骗764万余元,都林参加行骗380万余元。       梁策则称,自身并不了解“430号”批件被撤消,企业在修建全过程中与别人签署的工程建设承包协议,均是依据该指示精神而履行的一切正常工作中。       梁策告知澎湃新闻网,如包头市国家发改委要撤消文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处理方法,有一套程序流程和方法来开展,“不是说你通电话就可以撤消文档”。       对于达茂旗政府旗长办公会汇报工作终止合同一事,梁策觉得,这仅仅政府单方面个人行为,不具有法律法规约束, “你一直在大会上一个会议纪要就撤消合同书,不能,合同书有《合同法》维护。”       梁策的刑事辩护律师称,达茂旗政府与广东省道通企业签署的百满公路合同书,后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最后审批批准,分包行为主体由达茂旗政府变动为包头市交通局,并被2006年包头市交通局与广东省道通企业、泰力斯企业签属《合同书》而替代。在这段时间,梁策与别人签署工程项目分包合同,扣除新项目担保金,它是搞好早期准备工作的履行合同个人行为,是一切正常的民商买卖合同书个人行为,并并不是合同诈骗。       除此之外,梁策积极主动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的项目前期,依次资金投入了2815.91万余元,远超其扣除的担保金金额。       但梁策以及辩护律师的建议,最后未被包头市中级法院听取意见,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依然评定其个人行为组成合同诈骗罪。       梁策斥责称,案子被发回重审后,办案人仍未出示一切新的直接证据,而包头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也极不用心,三次一审判决书好像在拷贝,连在其中的不正确都一模一样。如在例举某种直接证据时,三份判决的序号都从4立即跳到6,所有缺乏了序号5。(文中来源于澎湃新闻网,大量原創新闻资讯立即下载“澎湃新闻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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