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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与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的标准

  2012年12月经改动后授予的《劳动合同法》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理应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同意、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可扣留劳动者的第二代身份证和别的有效证件,不可规定劳动者出示贷款担保或是以别的为名向劳动者扣除财产。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诺终止合同時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彼此被告方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止和停止的時间。劳动合同限期期满,劳务关系自即日起停止。

  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能够是一年、2年,还可以是5年、十年,乃至更长期。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诺无明确停止時间的劳动合同。无明确停止時间的劳动合同并并不是沒有停止時间,一旦出現了法定的消除情况(如到法定法定退休年龄)或是彼此协商一致消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能够消除。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明确提出或是愿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满 十年的;(2)用人单位第一次推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是国有制企业重组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满 十年且距法定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3)持续订立2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沒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况,续签劳动合同的。

  特别注意的是,依照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力之日起满 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则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因为经营不佳等经济发展缘故,必须裁人时,理应优先选择征用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要求,当在本企业持续工作中满 十五年,且距法定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的,用人单位不可按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要求消除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向劳动者付款赔偿费。赔偿费规范为经济补偿金规范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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