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5日,国权[1995]2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版权局,各中央级出版社:
自1987年至今,我国版权局曾对相关对外书籍出版合同书的审批登记作
了多个要求。这种要求针对那时候标准版权貿易,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利,协助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确立权利与义务关联,针对降低侵权行为,降低合同书
纠纷案件曾具有了关键的功效。遭遇添加国际性版权条例后的新形势下,为健全
对外出版合同书工作中的管理方法,特对以书籍方式出版国外及其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澳
门地域著作的合同书登记方法再次要求以下:
一、凡书籍出版企业出版国外书籍(包含汉语翻译、翻印出版),应与国外
著作的著作权人签署出版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开展登记
。
二、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承担对当地
区的(包含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国外著作合同书开展登记。
三、书籍出版企业应在合同书签名生效日七日内将出版合同书原件送地方
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书上盖上合同书登记章后,退还中国出版企业
。合同书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一(时代)一(序号)号构成。为使登记
工作中规范性,我国版权局制做了合同书登记表(见附注一)。地方版权局可将
合同书登记表下发给书籍出版企业。书籍出版企业在申请办理合同书登记时,可将
填完的合同书登记表与合同书一并交到地方版权局。合同书登记章按本通告配件
的规格型号和款式由地方版权局各自制做。
四、地方版权局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登记,并在进行登记后七日内
将合同书影印件和发过合同书登记号报我国版权局。我国版权局按时将合同书的
关键事宜(包含合同书彼此被告方、受权內容等,不涉及到商业机密)给予公示
。中国书籍出版企业应在书籍上标明合同书登记号。
五、针对为相互配合出版国外书籍而出版音像资料的合同书,亦由地方著作权
局开展登记。
六、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登记的书籍出版企业,地方版权局应给与警示、
批评通报和处罚等行政处理,并提议出版行政管理学单位给与行政处理。对
未开展合同书登记导致侵权行为的,我国版权局将依据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及条例全文,着重给与行政许可。
七、针对在我国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企业受权国外出版在我国著作,标准
上不开展合同书登记。但被告方提出要求合同书登记的,地方版权局能够对授
权合同书开展登记。
八、对以书籍方式出版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域著作的合同书开展登记,
参考所述要求申请办理。
九、本要求实施前公布的文档与本要求相排斥的,以本要求为标准。
十、本要求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
请地方版权局将本通告分享本地域书籍出版企业,并用心搞好合同书登
记工作中,定期维护书籍出版企业登记合同书的状况,有什么问题立即向我国著作权
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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