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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刑事风险防控:合同诈骗罪

企业角度:什么叫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侵权人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订、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采用编造客观事实或是瞒报实情等蒙骗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的财物,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书”务必可以反映一定的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不相干及其关键不会受到销售市场调节的各种各样“合同书”“协议书,一般 状况下不可视作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书”。

(一)构成要件

1.本罪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我国对合同的管理方法纪律和公与私财物的自主权。本罪的目标是公与私财物。2.本罪的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在签订、合同履行中,推行了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物的个人行为,且所骗领财物金额较大。包含下列三个因素:(1)行骗个人行为产生在合同书的签订或是执行全过程中。(2)针对本罪中“合同书”的范畴,理应从是不是产生在销售市场交易方式中、是不是反映销售市场买卖关联做为明确的规范,实际可从合同书是不是产生在公平行为主体中间;合同书是不是要求资产运转的內容,体现销售市场买卖关联;合同书內容是不是具备双务、有偿性三个层面判断。(3)骗领的财物金额较大。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国家公安部的要求将本罪中骗领的财物金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3.本罪行为主体既能够是本人执行,还可以是单位执行。因而,只需单位或是本人开展合同诈骗,骗领的财物做到“金额较大”的规范,就构罪,追究其单位或是本人的刑事处罚。单位犯本罪时,推行双罚制,既对单位被判罚款,并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按有关条文要求判处刑罚。

(二)量刑标准

最高检、国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要求,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订、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物,金额在2万元之上的,应予以立案侦查起诉。

(三)留意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差别

从实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实际的行骗违法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独特与一般的关联,他们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下列好多个层面。1.犯罪主体不一样。诈骗罪仅限于普通合伙人行为主体;合同诈骗罪行为主体包含单位。2.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不一样。诈骗罪能够主要表现为编造一切客观事实或瞒报实情,以骗领财物;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执行全过程中,因此诈骗方式有特殊范畴的独特性。3.本罪与诈骗罪归属于法条竞合,理应遵照特别法好于一般法的标准。假如侵权人执行合同诈骗个人行为,但其金额未做到合同诈骗罪的起诉规范(2万元),那麼该个人行为自然不组成合同诈骗罪,可用特别法优先选择的标准便无从说起,其仅能依诈骗罪给予起诉(须做到诈骗罪立案侦查起诉规范)。

参照实例:怎样评定合同诈骗罪

实例44:季某辉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案

2009年11月,季某辉申请注册创立南京市荣爵企业。为还款欠债及本人借款,季某辉编造其与中建八局第三公司建立了长期性的电缆供应业务流程,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0月21日,各自与江苏省立达企业、天长惠康企业、南京市雷易企业、安徽省长通企业签订电缆产品购销合同,以付款预付款和一部分款的方式,骗领合同书被告方总额为1,550,590.50元的电缆。当4家供应企业数次找季某辉追讨借款时,季某辉或避开或出示什么是空头转账支票给予唐塞,后潜逃。

人民法院经核查评定的客观事实以下:

1.季某辉以南京市荣爵企业的为名,与江苏省立达企业销售员朱某签订了5份总额3,985,085.90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季某辉在向江苏省立达企业付款1,093,563元的一部分借款后获取了所有合同书电缆,拒不付款尾款2,891,522.90元。之上电缆被季某辉以废铜价格卖给别人或抵冲负债。期间,季某辉出示一张额度为二十万元的什么是空头转账支票唐塞朱某,后潜逃。

2.季某辉以本人及南京市荣爵企业的为名,与天长惠康企业销售员吴某忠签订了4份总额2,141,416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季某辉在向天长惠康企业预付款578,000元的订金后获取了所有合同书电缆,拒不付款尾款1,563,416元。在其中,季某辉将使用价值1,472,285.80元的电缆以废铜价格卖给丁某龙、邓某果(均提起公诉)。2010年7月6日、8月17日,季某辉各自出示二张额度各为三十万元的什么是空头转账支票唐塞吴某忠,后潜逃。

3.季某辉以南京市荣爵企业的为名,与南京市雷易企业公司法人杨某祥签订了11份总额5,330,368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季某辉在向南京市雷易企业付款76万余元的订金和一部分借款后获取了所有合同书电缆,拒不付款尾款4,570,368元。在其中一部分电缆被季某辉以废铜价格卖给丁某龙等。期间季某辉出示一张五十万元的什么是空头转账支票唐塞杨某祥,后潜逃。

4.季某辉以南京市荣爵企业的为名,与安徽省长通企业公司法人郑某签订6份总额2,685,283.60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季某辉在向安徽省长通企业付款116万余元的订金和一部分借款后获取了所有合同书电缆,拒不支付货款1,525,283.60元。之上电缆被季某辉以废铜价格卖给别人或抵冲负债。安徽省长通企业数次向季某辉追讨借款,季某辉先避开后潜逃。

5.季某辉以南京市荣爵企业的为名,与南京红太阳家用电器代理商蔡某堂签订一份使用价值420,445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季某辉向蔡某堂出示一张额度为420,445元的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后获取了电缆。后以再购买使用价值26,955元的电缆为由,将蔡某堂拥有的转账支票取回,再次出示一张额度为447,440元的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后获取了电缆。季某辉所出示的转账支票因储蓄不够而遭金融机构退票费。后蔡某堂数次向季某辉催收,季某辉潜逃。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季某辉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订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使用价值10,550,590.5元的财物,金额尤其极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合同诈骗罪,依规应予以惩治;被告季某辉还审签空白支票,骗领合同书另一方被告方使用价值447,440元的财物,金额极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票据诈骗罪,依规应两罪并罚。由于季某辉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对其所犯票据诈骗罪依规应予从宽惩罚。由此,按照《刑法》(2011年版)第224条第三、4项,第194条第一款第4项,第57条第一款,第69条,第67条第三款,第64条的要求,评定被告季某辉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夺走民事权利终生,处以收走财产五十万元;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刑期六年,并惩罚金6万余元,决策实行有期徒刑,夺走民事权利终生,处以收走财产五十万元,罚金6万余元;追讨被告季某辉非法所得的财物。

被告不服气一审民事判决,提到上告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刑事辩护律师见解:合同诈骗罪的分析关键点

合同诈骗罪的危害行为和伤害結果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物,且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编造的单位或是冒充别人为名签订合同书的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贷款担保的;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订和合同履行的;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以别的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物的。

在这里提议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一定要坚持不懈诚信友善标准,在合同谈判全过程中,针对合同书的签订一定要秉着诚信友善的大标准,不虚报服务承诺,不搞蒙骗,掌握好宣传策划的度。并在签订和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切勿出示虚报的文档和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切勿出示虚报的证明材料,切勿出示虚报的产权年限作贷款担保,切勿以不会有的行为主体签订合同书。要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约严苛合同履行,切勿接到账款后沒有具体的执行个人行为,更不可以合同书签订后泥牛入海,让另一方被告方无从可觅。在合同书签订后,因为客观条件的转变 没法合同履行时,理应确立告之另一方,不能出示虚报的证实蒙骗另一方,更不可以空无一人。

企业理应开设专业的法律事务部单位或是聘用技术专业的律师顾问精英团队,在平时运营的各种各样合同书签订时,由法律专业人对合同书的法律纠纷开展评定并依照评定进一步调整。法律法规专业人员参加合同书的制订、签订、执行能够合理降低合同书签订全过程中的各种各样风险性,因而,企业、公司要对于此事分外高度重视。

实例44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维护民企合法权利、维护保养一切正常市场监管的经典案例。此案中,被告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编造客观事实,获得受害人信赖后签订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在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的状况下,以先付款订金或一部分借款的方式,骗领受害人使用价值金额尤其极大的财物,其个人行为早已组成《刑法》要求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非常容易搞混单位个人行为和行为。怎么知道单位组员所执行的个人行为是单位个人行为還是行为,就变成实践活动中评定刑事犯罪是不是归属于单位违法犯罪的重要。单位个人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结合实际能够融合下列好多个层面来多方面实际分辨:第一,单位是不是真正、依规创立。单位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具有资产、名字、场地、组织架构等担负法律依据所需标准的机构。针对为了更好地开展违法违纪主题活动而开设的企业、公司工作单位执行违法犯罪的,或是企业、公司、工作单位开设后,以执行违法犯罪为关键主题活动的,因为不符单位开设的服务宗旨,且一般 具备借此机会避开法律制裁的不法目地,故应按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解决。第二,是不是归属于单位总体信念操纵下的个人行为单位违法犯罪是在单位信念操纵下执行的,个人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信念的反映;而本人违法犯罪则彻底是在其本人信念操纵下执行的,反映的是其本人信念。单位信念一般由单位决定组织或是有权利决策人员根据一定的决策制定来多方面反映。没经单位团体科学研究决策或是单位责任人决策、愿意的个人行为,一般不可以评定为单位信念个人行为。第三,是不是为单位牟取权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取暴利型违法犯罪中,仅有在为本单位牟取权益的状况下,才可以评定为单位个人行为。若为单位牟取不法权益而开展走私货,非法所得所有归单位全部的,即属单位个人行为,反过来,就算以单位为名走私货,但非法所得由参加人本人私分的,则一般应觉得是普通合伙人共犯。第四,是不是以单位为名。一般状况下,单位违法犯罪规定以单位为名执行。针对这儿的“以单位为名”应作实际性了解。针对喊着单位幌子,运用单位为名为本人牟取权益并非为单位牟取权益的非法行为,不可以评定为单位违法犯罪。

全文载《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刘普普通通著,法律出版社

转自:刑警队案审

王广东省,男,上海市尚域法律事务所职业刑事辩护律师,二级建造师,具备证劵、股票基金、会计从业资格资质。

很多年来从业法律法规工作中,结合实际累积了丰富多彩的专业技能,练出了熟练的从业专业技能。曾普遍触碰和涉足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案、房产纠纷、企业纠纷案件、劳动者工伤事故、债务、婚姻继承、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侵权赔偿、专利权等)、邢事、行政部门诸行业的起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流程,拥有 丰富多彩的社会经验。

近些年,专心致志科学研究刑事案、工程建设、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实务,现出任好几家公司长期律师顾问。

业务流程特长:刑事辩护律师、企业法律法规、合同纠纷案、工程建设等。

从业核心理念:做律师是个良知活,勤奋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子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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