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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兼职“微商”,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玲是贵阳市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一名HR,工作中空闲做兼职卖减肥产品。其所属公司制订的《集团员工管理办法》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并开展了公示公告,另外机构李玲开展学习培训和考試,在其中《集团员工管理办法》三、“红、双黄线及重特大违反规定实施方案”(一)“严格管理严厉打击项”第二项“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类”要求:“运用公司資源或是职位之便谋私利、贪污受贿或采购回扣、危害别人或公司权益。”归属于红杠一;第31项“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类”要求:“1、没经公司受权、准许,从业运营个人业务流程的主题活动,”归属于重特大违反规定十;五、“罚则”(一)红杠、重特大违反规定惩罚对策:……2、“对违反《集团员工管理办法》的个人行为,公司有权利对侵权人做辞退解决,……”。

2020年,公司审计部对李玲以及领导干部赵华开展了谈话:李玲确定从2020年7月逐渐做“微商代理”出售减肥产品,在工作期内从业出售减肥产品,曾运用公司的电脑上开展出售商品,也将商品卖给过公司的朋友;赵华确定了解李玲在做“微商代理”,而且告之过李玲不可以在工作期内从业“微商代理”工作中,2020年8月曾见到李玲将减肥产品送到公司,也告诫了李玲在公司不可以出現与工作中不相干的物品。业务部经理魏总也告诫李玲不要在工作期内出售减肥产品。2020年10月,公司公布《有关李玲违反公司“十大红杠”的处罚通报》:李玲在上班时间从业本人生产经营的个人行为,公司数次给予劝阻和告诫,但未遵从上级领导的告诫,未遵循上级领导明确提出的规定,独来独往,运用公司服务平台資源,于上班时间内从业本人生产经营,进而危害公司权益,依据《集团员工管理办法》要求,其违反基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类,对李玲给予辞退。公司能够辞退李玲吗?

大家看下有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二)比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三)比较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特大危害的;(四)员工另外与别的用人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比较严重危害,或是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效合同的;(六)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制订的管理制度,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及现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员工公示公告的,能够做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根据。”

由此可见,此案中的公司显而易见早已制订了管理制度管束职工从业第二职业的个人行为,另外公司领导干部数次提醒谈话的纪录说明公司已对李玲的做兼职个人行为明确提出告诫,然李玲依然出售减肥产品,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根据《集团员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与李玲消除劳动合同书关联,沒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违反规定消除劳务关系的情况,另外也不用向李玲付款赔偿费。

总的来说,尽管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发展趋势,一些公司容许职工在工作之余从业第二职业增加利润减轻职工经济发展工作压力,但前提条件不是危害自身的做好本职工作,但也是有一些公司明确规定不允许职工从业第二职业,实际的要视彼此的实际承诺而定。另外,也告诫大伙儿工作上一定要分辨主营业务和第二职业,防止最终第二职业沒有发展趋势起來,反倒丧失主营业务,最终危害自身的一切正常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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