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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法院:不满物业服务可不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还得付

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不满意,故不缴物业费是不是合理合法?近日,台江法院解决了一起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小区业主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子。案件回望据了解,2015年10月,台江某商业服务公司与欧某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书约定欧某租用商业步行街的店面运营餐馆,租赁期5年,物业服务费每个月1.两元/㎡,物业费半年付款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商业服务公司为欧某运营餐馆的商业步行街出示了物业服务。自2019年4月起,欧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欧某称:“在欧某运营期内顾客来餐馆消費,商业服务公司对超出夜里十二点出商业步行街的顾客扣除停车收费,因对该个人行为不满意,因此彼此常常产生分歧,因此拒缴物业费。”商业服务公司称:“车子只需出示消费凭证一律完全免费海关放行。”2020年4月,经商业服务公司书面形式催交,欧某出示花费确认单,确定欠付物业费并服务承诺一个月内结清。后因商业服务公司数次催告函欧某无果,遂向法院提到起诉。法院裁定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商业服务公司与欧某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系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行为主体和內容均合乎法律法规,系合理合法合理合同书,应受法律法规维护,彼此均应依照合同书约定执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此案中,商业服务公司已按约定出示管理服务,出示了关键物业管理服务服务项目后,欧某未依照约定,执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开庭审理中,欧某确定了物业费并未交纳,认同商业服务公司认为的实际额度,因而,商业服务公司规定欧某付款物业费958零元有合同书根据和客观事实根据,法院给予适用。有关欧某明确提出在其运营期内顾客来餐馆消費,商业服务公司对超出夜里十二点出商业步行街的顾客扣除停车收费,因此彼此常常产生分歧,故拒缴物业费的抗辩原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法院未予适用。最后,法院裁定欧某向商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费958零元。审判长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实际运用法律法规多个难题的表述》第六条:经书面形式催交,小区业主无书面通知回绝缴纳或是在催告函的有效期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的,老百姓法院应予以适用。物业服务公司早已依照合同书约定及其有关要求出示服务项目,小区业主仅以未享有或是不用接纳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原因的,老百姓法院未予适用。来源于:台江县老百姓法院创作者:张志强共享朋友共享朋友—— 共享新闻报道,还能得到积分换购大礼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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