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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一般既承诺了被告方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也承诺了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在异议处理中,不可以将公的要素与私的要素彻底隔断,而必须综合考虑到合同书彼此异议资产特性的权利与义务关联与反映社会政策、群众权益的政府部门信念关联。北京京康法律事务所负责人、大西北政法大学物权法与土地资源研究室联席会优点史西宁市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解决行政协议异议的标准理应可以保证,既要避免 行政主体乱用行政许可事项(优点影响力)以合同书为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避免 行政主体与质权人以契约书随意、意思自治之名躲避公法义务、损害公益性。今日,史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实例来为大伙儿分析: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归属于行政协议的难题。

案件介绍

A企业为辽宁葫芦岛市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向辽宁葫芦岛市B区市财政局(缴纳了案涉土地资源的全额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B区市财政局依据B区政府部门第九次常务委员会议记录,在扣减15元/平米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费后,做为拆迁成本费将剩下账款退还A企业。由于葫芦岛市資源局针对B区市财政局以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为名扣除A企业交纳的账款并情况属实,未以此为由消除序号为2011-55《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案涉合同书),其认为A企业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与客观事实不符合。至A企业一审起诉时案涉土地资源内仍有未拆迁房子,未做到土地内整平标准。A企业依约有权利要求消除案涉合同书。历经一审、二审,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提到重审,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了葫芦岛市的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依规剖析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为此案是不是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区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规定》等要求,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归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行为主体看,签订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一方是土地规划单位,系行政主体;从目地因素看,该类协议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集体利益或是我国对比较有限的土壤资源有效、合理运用的管理目标;从彼此权利与义务关联看,该类协议书与行政单位履行行政职责或是进行行政管理学每日任务息息相关,行政单位在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中具有根据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或是法律规定理由单方面取回土地资源等支配权。A企业与葫芦岛市資源局于2011年7月签订的案涉合同书是行政协议,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畴,合乎法律法规。

史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务必具有法律法规上的根据。关键反映在三个层面:最先,行政主体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定权力,意即法律法规授予了该行政主体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的资质。这儿的法包含宪法学、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协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行政规章及其不与上位法相排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假如法律法规不允许行政主体以合同书的方法开展管理方法、出示服务项目或以合同书替代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不可以与质权人签订行政协议,不然将很有可能造成 该无效合同。另外,行政主体亦不可以超过其等级或事务管理所管管理权限与质权人签订行政协议,行政主体签订的行政协议內容务必在其行政部门所管管理权限范畴内。次之,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理应依规开展。既包含合同书的方式规定理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包含合同书的內容不违背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主权、社会公益和别人合法权利;既包含在签订合同书时理应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招标会、审核、听证会等程序流程,也包含在合同书的履行全过程中,除按合同书承诺履行外,还理应遵循行政法的基础流程化标准。最终,行政单位履行行政部门优益权理应依规开展,即归属于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的目地、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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