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精准防控,助力企业】企业篇一:受疫情影响,缔约合同、变更合同、履行合同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公司篇一一、受疫情危害,没法当众签合同,意思自治合同书能够采用电子合同或是手机微信等方法行吗?【回应】《民法典》第469条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书,能够选用书面通知、口头上方式或是别的方式。书面通知是协议书、信函、传真、电传、发传真等能够有形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箱等方法可以有形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的数据信息电文,视作书面通知。二、因疫情期造成 再次履行合同对一方显著不好,可否要求变动合同书?【回应】《民法典》第533条要求,合同成立后,合同书的基本标准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书时没法预料的、不属于商业服务风险性的重特大转变,再次履行合同针对当事人一方显著不合理的,受不好危害的当事人能够与另一方再次商议;在有效期内商议不了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变动或是终止合同。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理应融合案子的具体情况,依据平等原则变动或是终止合同。三、因疫情造成 的专业性生产制造、运送、工程施工受到限制,一切正常执行遭受阻却。在这里状况下,不可以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应如何处理?【回应】《民法典》第590条要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危害,一部分或是所有免除义务,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理应立即通告另一方,以缓解很有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害,并理应在有效期内出示证实。当事人延迟执行后产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合同违约责任。实践活动中,要依据不可抗力的具体危害水平明确一部分還是所有免除义务。假如不可抗力是不可以履行合同的所有缘故,则所有免除义务,是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缘故,则一部分免除义务。原题目:《【精确防治,助推公司】公司篇一:受疫情危害,意思自治合同书、变动合同书、履行合同层面必须留意的难题有什么?》阅读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