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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有关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一号酷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技术金融信息服务股权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产投资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深圳零零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0-11-23 18:32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申373号

    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技术金融信息服务股权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产投资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深圳零零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

    有关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一号酷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技术金融信息服务股权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产投资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深圳零零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案,早已核查结束。因大家企业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企业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申373号民事裁定,判决以下:一、此案由我院提审;二、重审期内,中断原裁定的实行。自传出本公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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