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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三次迟到两次考核不及格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日照新闻·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 今日,济南市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老百姓法院(通称“济南高新区法院”)举办记者招待会,通告了近些年济南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劳动仲裁“十大经典案例”。

实例十: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终止合同案

基础案件

梁某于2019年12月5日新员工入职某公司,彼此未签署劳动合同,企业已将有关规章制度告之梁某,包含新员工入职与试用期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等,梁某在《入职培训确认书》上签名确定,已了解有关规章制度。后企业因梁某试用期晚到三次、2次考评不过关,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将其解雇。

裁判员結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依据企业打卡记录及《新进员工与试用期管理规定》,因梁某试用期晚到三次、2次考评均不过关,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梁某消除劳动合同合乎法律法规。裁定:驳回申诉梁某规定某公司付款消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余万元的诉请。

典型性实际意义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在员工认同用人公司的管理方案及彼此针对试用期承诺的状况下,根据所述法律法规,当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时,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彼此中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用付款消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

雷电电视记者 杜玉洁 济南市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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