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标准结算依据?

  创作者:广森刑事辩护律师

  前言:当公开招标文档中的计费规范与合同书承诺的计费规范不一致时,理应以哪一个做为规范清算根据呢?

  

【场景实例】

  2015年发包方李四企业就A市某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招标会,标书要求“评标办法以《二零零三年某地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定额》为取费规范,按一类工程价格下幅,包含张三企业以内的7家企业参加招投标,2015年3月5日,张三企业接到李四企业传出的中标通知单,张三企业中标后觉得那时候价格报低了,因此又寻找李四企业商议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再次承诺工程合同款,李四企业口头上完全同意。隔日张三企业到李四企业处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便一直忙碌涉案人员工程入场工程施工等事宜。

  工程于第二年的5月份竣工并根据了工程验收,李四企业也依照合同书承诺合同款将工程款付款到85%,但当张三企业将工程结算文档报给李四企业后,财务审计結果的额度却远小于自身价格的额度,张三企业遂寻找李四企业问明状况,以后发觉是彼此采用的计价方式不一致,李四企业觉得彼此理应依据标书中有关计费规范测算工程款,而张三企业觉得即然彼此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说明双方都认同合同书承诺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是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理应依据合同书承诺测算工程款,彼此各执一词,那到底该以谁做为测算工程款的规范呢?

  

【实例分析】

  案涉工程开展了招投标流程,由张三中标并与李四企业签署了施工合同。该新项目标书中对工程计费是依据“评标办法以《二零零三年某地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定额》为取费规范,按一类工程价格下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计价方式不一致。

  这类状况下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二十一条“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依据”与《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第十条“被告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注明的工程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品质、工程合同款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将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的要求,案涉工程理应依照标书要求的取费规范做为计费根据。

  

【风险】

  做为新项目的管理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合同书承诺的內容,不但在招投标时留意标书的內容,中标以后也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书內容,由于在建筑业行业内,绝大部分状况下全是有招标会企业出示合同书给中标企业,若发觉招标会企业出示合同书的內容与标书不一致时,一定不必盲目跟风签合同,立即将发觉的难题以书面形式的方法告之招标会企业,规定变更,招标会企业拒不变更的可以向本地工程建筑主管机构举报体现,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处理,不然合同签订后一旦产生纠纷案件有可能导致巨大损失。

  

【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

  第二十一条 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依据。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

  第十条 被告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注明的工程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品质、工程合同款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将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做为清算工程合同款的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北京市广森法律事务所

  潜心刑事辩护律师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业务流程

  热烈欢迎就法律问题与大家联络,深层讨论或资询案例难题。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