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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及入职材料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实际中,很多公司一直疏忽或是有意未依规立即新进员工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当职工因而以用人单位未立即签署劳动合同而规定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用人单位手里把握的很有可能仅有职工的面试及新员工入职备案原材料。那麼,职工的面试及新员工入职备案原材料可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书面劳动合同是怎样要求的?

资询例证

求助者:“刑事辩护律师,我资询您一件事,我前一个多月向劳动仲裁院提到了一件诉讼,规定企业付款双倍工资,缘故是企业沒有和我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我有哪些诉讼风险性吗?”

吴刑事辩护律师:“这类状况,只需的确没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您一般不容易输的。可是,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方式上不但仅仅包含纸版的,还可以是PDF的,还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求助者:“沒有签署一切方式的劳动合同。仅仅,我收到了企业向仲裁委递交的答辩书,及一些直接证据,企业答辩书內容,现在我就照相之后与您,请您看一看,看另一方的论文答辩是不是有些道理,是否会被仲裁员认同?”

吴刑事辩护律师:“您发过来的原材料,我在手机上基本看了看,因沒有在电脑上看,看不太清。基本觉得:企业将您的入应聘登记表、新员工入职备案做为劳动合同,而要来抗辩不付款双倍工资,被诉讼认同的概率较低。”

实际判例:用人单位想要“员工档案表”取代劳动合同抗辩,不被认同

广东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9日公布《广东中山市海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官慧兰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中中俄民六终字第326号),就对于用人单位抗辩觉得官慧兰的“员工档案表”视为劳动合同,因而用人单位不理应付款双倍工资。可是,没被人民检察院认同,人民检察院的裁定原因以下:

“有关‘员工档案表’是不是能够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难题,……‘员工档案表’仍未对劳动合同限期、工作职责、上班时间等关键內容开展确立承诺,不可将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该‘员工档案表’的承诺方法与承诺行为主体均不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定由此评定该‘员工档案表’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合乎法律法规,我院给予确定。此外,海腾企业(用人单位)认为官慧兰(员工)为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特殊身份,但未明确提出有关直接证据给予证实,官慧兰对于此事未予认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要求,我院对海腾企业的该认为,未予适用。因而,海腾企业觉得不必向官慧兰付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水差值的上诉请求理据不够,我院未予适用。”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有一些公司的人资管理人员,针对职工面试、新员工入职备案原材料为什么不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想搞不懂,实际上这在其中有十分简易的法理,即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

“劳动合同理应下列条文:(一)用人单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二)员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证或是别的合理真实身份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限期;(四)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地址;(五)上班时间和歇息请假;(六)劳务报酬;(七)社保;(八)劳动防护、劳动者标准和职业病安全防护;(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理应列入劳动合同的别的事宜。”

劳动合同法选用的是“理应”描述,它是对劳动合同方式规定的强制规定,少一项內容的劳动合同即很有可能觉得劳动合同不合规管理,面试、新员工入职原材料不太可能具有这种基础的条文。

吴跃飞刑事辩护律师;吴宏飞刑事辩护律师;肖标晖刑事辩护律师2019年7月10日于湖南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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