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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承包农村集体水库后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

案件介绍 2009年12月,小孙、小杨与某镇政府签署《××水库租赁承包协议书》,承诺由小孙、小杨租赁××水库,租用限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40年1月30日。该合同书中承诺:“承包方不可擅自将水库出让给别人承揽,不然合同规定全自动停止,招标方即取回水库承揽权,没退承揽金或赔付承包方的一切损害,承包方合同书满期后,承包方没有理由拿出水库。” 2009年12月底,小杨撤出水库经营承包。2012年12月,合同书彼此对租用限期增加至2043年1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小路与小孙签署《××水库租赁协议》,并承诺了有关事宜,在其中承诺“之后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均由承包方小路承担解决,与招标方小孙不相干”。后因现行政策转变,镇政府规定取回××水库承揽承包权,并退回了剩下租金28.八万元。以后,小孙将政府部门退回的租金28.八万元退还给小路。2020年1月,小路撤出水库运营。 2020年7月,原告小路将被告小孙诉至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确定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水库租赁协议》失效,规定被告向原告退还承包权转让金485334元。荆州区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 乡村承包土地理应依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组员的群众大会三分之二之上组员或是三分之二之上村民代表的愿意。所述要求归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违背所述要求的无效合同。此案中,被告小孙与镇政府签署的合同书中确立承诺承租人不可擅自将水库出让给别人承揽,且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小孙认可分包时没经镇政府愿意,也没经群众大会三分之二之上组员或是三分之二之上村民代表的愿意。故被告小孙与原告小路签署的《××水库租赁协议》因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失效。因原告小路与被告小孙签署的租赁协议失效而互负退还责任,因而对原告小路规定被告小孙退还租金的诉请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有关退还租金金额,人民法院觉得,彼此承诺的租用限期为27年(自2016年至2043年),租金共87万余元,年平均租金约3.22万余元。因原告已具体运营水库近四年,占有期内的租金12.88万余元理应给予扣减,再扣减被告小孙已退回原告的28.八万元,被告小孙还应退回原告租金45.32万余元。按照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民事判决原告小路与被告小孙签署的《××水库租赁协议》失效;被告小孙于裁定起效生效日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小路剩下租金45.32万余元。审判长提示全力推动乡村团体資源所有权运转,做大做强乡村資源,针对提升农户的财产性收入、拉动内需、激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施策、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具备十分重特大的实际意义。但乡村团体财产的经营承包转租房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开展,不可以擅作主张应急处置团体财产,危害农户的合法权益。此案中,小孙租赁水库以后立即开展转租房,违反了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转租合同失效。 当今相关乡村团体资产处置的现行政策已经逐渐标准与完善,农户能够根据与村集体经济机构签合同来得到与运营,持续提升和改进自身的生活水平,但必须提示大伙儿的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等团体财产的经营承包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不能私自开展转租房,不然可能遭遇经济损失风险性与起诉风险性。来源于: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创作者:林翠云2021年第二十二期总第601期原题目:《以案说法:承揽乡村团体水库后转租房,转租合同合理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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