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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能以代理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吗?

一、原告知称。

张三系N大农场原员工,在职人员期内,N大农场曾向张三分派了员工宿舍4间,由张三长期性定居。

2004年6月,张三对原N大农场生活区的4间农村平房开展建造,做为张三及亲属日常生活和定居之所。2016年9月,西寨棚户区拆迁拆迁,张三在N大农场生活区拆建的房子在拆迁范畴,张三系被拆迁人。因为张三年老身体不舒服,交通出行麻烦,不可以亲自前去申请办理房子拆迁的有关办理手续。

2016年9月19日,张三给李四出示委任书,授权委托李四做为其委托人委托申请办理拆迁相关的事宜。自此,张三在获知申请办理拆迁安装 相关的事宜中,三被告在明知道张三为产权人的状况下,却恶意串通以李四为名与S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危害了李四的权益。

2016年10月27日,李四以自身为名与S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2016年12月25日,李四以自身为名与S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12月14日,李四以自身为名与S企业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

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三被告的个人行为已比较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利。李四与S企业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应是合同无效。N大农场与S企业应相互配合与张三再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和安置房买卖合同书。为维护保养张三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损害,现提到起诉,要求适用张三的诉请。

上诉人张三向我院明确提出诉请:

1.要求诉请李四与S企业于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15日各自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失效;

2.要求诉请李四与S企业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失效;

3.要求将李四与S企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被腾退人变动为张三,N大农场与S企业相互配合将《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被腾退人变动为张三;

4.要求将李四与S企业签订的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动为张三,N大农场与S企业相互配合将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动为张三;

5.律师费由3名被告压力。

二、被告编造谎言。

被告李四编造谎言,不同意张三的诉请。

诉讼房子土地资源是N大农场的,张三是N大农场的职工,被拆迁房子是寝室,2004年李四与第三人赵六、张三商议之后由李四、赵六注资将房子开展拆建,拆建后房子出租房租由三人均分。

2016年该寝室拆迁,张三在天津市定居,李四将这事告之张三后,张三全权委托李四申请办理相对事项,由于房子是李四、第三人赵六修建的,产权登记的是张三,不可以有3名被拆迁人与被安装 人,只有选1人,因此就挑选李四做为被拆迁人。李四交完拆迁办理手续后,把拆迁結果告之了张三,拆迁款和拆迁合同书都给了张三。

2017年第三人赵六对李四签订的合同书造成质疑,将李四与张三诉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之后,三人依照裁定內容将拆迁款切分结束,但房子没法切分。从建房到分派拆迁权益,李四仍未与别人恶意串通,也未侵吞所有人的权益,李四坚持不懈觉得与S企业签订的合同书是合理的。

被告S企业编造谎言,不同意张三的诉请。

1.S企业做为腾退执行行为主体合理合法。S企业在2015年12月28日由B人民政府受权为N大农场棚户区拆迁新项目的合理合法执行行为主体。

2.S企业的腾退执行程序流程合理合法。S企业在2016年9月制订《N大农场棚户区拆迁新项目腾退赔偿安装 实施意见》,并在B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办理备案,S企业的腾退全过程也是根据该实施意见合理合法开展。

3.被腾退房子在腾退全过程中历经李四、产权年限企业及拆迁服务中心确定,被腾退人即是李四。在S企业腾退全过程中,经被腾退人及拆迁服务中心确定,此案涉案人员被腾退人为因素李四。腾退档案资料中,有李四的保证书、拆迁服务中心的入户调查表等有关原材料证实,在涉案人员房子被腾退时,被腾退人即是李四,S企业与李四签订申请办理腾退有关客观事实是准确无误的。

4.张三明知道被腾退人为因素李四,并与李四对腾退得到 的权益开展过切分。张三及李四在2017年与第三人赵六的现有纠纷案件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涉案人员被腾退房子在腾退时,张三并没有被腾退房子定居,涉案人员被腾退房子由李四等注资拆建,拆建以后用以租赁,由李四管理方法。李四与S企业于2016年年末申请办理结束腾退有关办理手续后没多久,张三就与李四在2017年1月有关被腾退得到 权益签订了有关合同书,对得到 的赔偿权益开展切分,证实了张三明知道也确定过李四便是此案涉案人员腾退房子的被腾退人。而且在该案子中,多方针对被腾退房子具体所得到 的赔偿权益也是认同无异议的。而此案的裁定也是在涉案人员腾退赔偿协议合理的基本上作出的。综上所述,张三针对被腾退房子的全部腾退全过程及具体的被腾退人为因素李四是明知道而确定的,S企业与具体被腾退人李四签订的有关腾退赔偿协议为合理协议书。因而,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张三的诉请。

被告N大农场编造谎言,不同意张三的诉请。张三是N大农场的职工,诉讼房子2004年拆建了,那时候N大农场了解房子系张三、李四及其第三人赵六三人的,经三人协商一致,由李四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别的建议与S企业的第三、第4点建议一致。

第三人赵六述称,应驳回申诉张三的诉请,愿意李四的建议。

诉讼被拆迁房子由李四与第三人赵六注资修建了。房子闲置不用一年多之后租赁,每个人分到三分之一的租赁权益。拆迁签协议书时便是那么说的,不可以三个人为因素被拆迁人,因此 挑选了李四。拆迁以后她们把第三人赵六抛开谈切分事项,因此 第三人赵六就要提起诉讼了,根据质证,民事判决张三、李四、第三人赵六三人每个人分到三分之一的拆迁权益。一审判决后,三人依照裁定內容分派了拆迁款,商议好啦谁要房屋合同书就变动为了谁的姓名,因此 那时候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理应是合理合法合理的。

三、我院查清。

张三原系N大农场员工,2004年6月15日,N大农场为处理张三定居难题,愿意张三在N大农场生活区旧址拆建房子四间。

2015年12月,经B人民政府受权,S企业做为N大农场棚户区拆迁新项目的执行行为主体,担负该财政资金筹资工作中,并全权处理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整体规划、土地资源、腾退安装 等有关办理手续,组织实施该新项目及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设等工作中。张三申请办理拆建的寝室被列入被拆迁范畴。

2016年10月27日,腾退人(招标方)S企业与被腾退人(承包方)李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承诺了招标方理应赔偿给承包方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及承包方选购回迁拆迁安置房的户数及合同款。

2016年12月14日,出售人S企业与购房人(被安装 人)李四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二份,承诺购房人选购回迁拆迁安置房两个。

2017年1月8日,张三、李四及各自己人一同签订合同书,对房子拆迁权益开展了分派。

2017年3月,第三人赵六以现有纠纷案件为案由将张三、李四诉至我院,规定切分房子拆迁权益,2018年3月15日,我院做出一审判决,评定被拆迁房子由李四、第三人赵六注资拆建,张三、李四、第三人赵六应共享资源房子拆迁权益,由此确定张三、李四、第三人赵六三人分别具有拆迁权益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裁定做出后,张三对裁定不服气,明确提出上告,现此案已经二审案件审理全过程中。

四、裁判员結果。

驳回申诉上诉人张三的诉请。

五、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恶意串通,危害我国、团体或是第三人权益所签订的无效合同。

此案中,李四系被拆迁房子的拆建投资人,其以事实行为获得相对房子支配权,而且长期性管理方法应用房子,S企业经入户调查及经原产权年限企业N大农场确定后,以李四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具有有效信任,张三并无充足直接证据证实李四与S企业在签订合同书时有恶意串通的情况。

开庭审理中,李四认同张三具有相对拆迁权益,李四与张三亦就拆迁权益的分派签订过合同书,如彼此及其第三人对拆迁权益的分派产生矛盾,多方可再行处理,该情况并不是造成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理由,故张三认为李四与S企业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失效的诉请,无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未予适用。

张三与S企业并无合同书关联,而拆迁个人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对被拆迁工作人员的评定、赔偿內容及拆迁安装 协议书签订的别的实际事宜的明确,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是民事诉讼的审理范畴,故张三规定将S企业就诉讼被拆迁房子签订的拆迁安装 协议书的內容维持不会改变,合同书相另一方变动为张三的诉请,理应给予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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