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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凭GPS定位考勤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介绍

  许某系A企业的业务员,为了更好地能够更好地把握业务员每日的工作中趋势,企业修定了考勤系统方法,《办法》对业务员外巡境店状况增加了手机上考勤管理方法,即根据对手机上GPS定位,另外规定业务员提交有关门店照片数据信息,进而对其开展考勤管理。企业依据手机上GPS定位数据信息,如表明为黄灯即误差间距在500米以外,表明职工未去巡店,误差间距在500米以内,则必须融合职工是不是提交照片进一步确定职工是不是巡店。企业发觉许某在7、8、9三个月内有7天的手机上GPS定位数据信息表明误差间距在500米以外,且提交有关门店的照片很模糊不清,便觉得许某在近几天未去巡店,提交的照片应该是其有意仿冒的。企业以许某存有旷职且仿冒信息内容的个人行为为由消除了劳动合同书。

  ★异议聚焦点

  企业仅出示了GPS定位数据信息,可否从此证明许某存有旷职及仿冒数据信息的个人行为?

  ★裁判员結果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尽管A企业出示的手机上GPS定位数据信息表明在一定期内,许某的定位数据信息误差间距在500米以外,殊不知,由于手机上GPS定位自身即存有一定的误差,且手机上GPS定位因手机上、部位不一样,在定位误差上均很有可能存有不一样的状况。故在A企业未出示别的证据给予证明的状况下,仅以手机上GPS定位数据信息误差间距证明许某存有旷职,根据不够;另外A企业认为因许某提交的照片表明模糊不清,应系仿冒,因其仍未出示证据证明,该建议亦未予采取。故评定A企业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原因并不创立,违背了法律法规,应依规付款赔偿费。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信息化管理的现如今,人力资源资源优化配置也愈来愈趋于智能化系统管理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让管理人员从复杂的可操作性事务管理工作上解放出来,实际操作起來也更方便快捷。考勤系统也从传统式的打卡签到、刷信用卡变为面部识别、电子器件定位考勤管理这些。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是把双刃刀,它的新科技性促使工作中愈来愈智能化,可是也因为它具备易毁坏(伪造)性和对环保设备工程的依赖感,对电子证据要想证明的客观事实,并比不上传统式证据那般来的立即和非常容易。

  在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案子中,推行的是证明责任颠倒标准,即必须用人公司对消除员工的原因担负证明责任。如在所述种类的案子中,用人公司质证的核心内容取决于必须证明职工存有旷职,即职工未在上班时间从业其做好本职工作。因为职工未从业工作中归属于消沉客观事实,在使用

  人企业担负彻底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要充足证明该等消沉客观事实,对用人公司来讲,自身证明难度系数很大。这就必须用人公司在质证时准备工作。由于此案牵涉到电子数据,与传统式的证据种类对比,为了更好地使电子证据具有充足的证明力,在对电子数据开展获取、固定不动、重现时,每一个阶段都需要达到一定的特别要求。

  最先,调查取证全过程中理应确保电子数据的普遍性,电子证据的新科技性促使仅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被告方无法对电子证据在传送、存放的各阶段是不是产生潜在性的本质转变做出分辨。当对电子证据的真假无法证明或评定时,依靠第三方技术专业组织的协助是最立即也是相对性较为公平的方式,例如精神病鉴定、公正等。另外,为便于审判长充足了解,用人公司最好是可以复庭展现有关定位数据信息造成、提交、存储、生产制造的全过程。

  次之,在调查取证时,电子证据一定要可以体现被告方要想证明哪些,是不是可以清晰地体现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然,即便另一方被告方认同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可是因为欠缺与案子的关联性,依然没法被审判长所评定。

  最终,也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一点,一切一件案子都通常必须一组证据来证明系争客观事实,另外,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式证据的的特点促使对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被告方的质证规定高些。电子证据在调查取证、固定不动、重现时,有可能因为质证被告方的不技术专业而造成 该证据欠缺证明力,因而,搜集能加固电子证据的别的证据就看起来至关重要。加固证据是十分关键的,单一的电子证据仅仅孤证,尤其是在另一方未予认同的状况下,也是无法被人民法院采纳,因而,如果有别的加固证据,与这种电子证据产生一个证据链,那麼证明力便会提升 许多。如此案中,为进一步表明职工的旷职个人行为,用人公司不仅必须出示GPS、手机上APP等技术性数据信息,另外也理应出示别的证据原材料,与电子数据互相证实,进而可以构成详细的证据链,证明职工的旷职个人行为,如视频监控系统、证据这些。

来源于:劳动报

编写: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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