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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和顾问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支配权

有权利接纳受委托人按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的规定接纳受委托人的技术项目分析报告及合理性的、具备建设性意见的提议;

有权利消除受委托人已接纳受托人提供了技术材料、数据信息及有关文档后,超出2个月不执行资询责任的技术咨询合同;

有权利在沒有保密性约定的状况下,引入、发布、向第三人提供技术材料、数据信息、信息内容及为受委托人提供的项目分析报告。

(2)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的责任

表明资询的难题,依照合同书约定提供技术情况原材料及相关技术材料、数据信息;

按时接纳咨询顾问方的工作成效,付款酬劳;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依照合同书约定提供必需的数据信息和材料,危害工作进展和品质的,所付的酬劳不可讨回,没付的酬劳理应尽数付款。

2.技术咨询合同咨询顾问方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咨询顾问方的支配权

按合同书约定的時间、地址、方法接纳受托人付款的酬劳;

按合同书约定的规定,向受托人明确提出填补或调整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材料、技术数据信息及有关文档,或是规定拆换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材料、技术数据信息及有关文档;

因受托人贷款逾期2个月不提供、不填补、不拆换、不调整所提供的技术材料、技术数据信息、有关文档,导致受委托人的技术资询工作中没法进行,可终止合同;

在合同书中沒有约定保密条款,受委托人能够 引入、发布或是向第三方提供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材料、技术数据信息和文档。

(2)技术咨询合同咨询顾问方的责任

运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知识,依照合同书约定按时进行项目分析报告或是解释委托方的难题;

明确提出的项目分析报告做到合同书约定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咨询顾问方未按时明确提出项目分析报告或所明确提出的项目分析报告不符合同书约定的,理应减收或是免交酬劳,付款合同违约金或是损失赔偿。

技术咨询合同的全过程中,咨询顾问方运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材料和工作中标准所进行的新的技术成效,归属于咨询顾问方。委托方运用咨询顾问方的工作成效所进行的新的技术成效,归属于委托方。可是,合同书另有约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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