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中工网
3月11日,在四川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从业安保工作的王某体现,其所属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称其在职期内,公司储放在库房的使用价值5000元的物品遗失,公司以其比较严重违背工作纪律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以电話方法通告将其辞退。王某想要知道:其所属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可否以其比较严重违背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执行哪些办理手续?
对于王某的疑惑,四川省律协劳动者和社会保障法技术专业联合会、广安市市总工会员工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陈素芳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及其《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要求,在员工有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或是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导致重特大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王某的个人行为组成比较严重渎职怎样评定为涉嫌严重违纪必须合乎下列三个标准:
一、公司解除的理由有相对的客观事实确认。公司的物品遗失是不是系王某在职期内遗失,须公司出示相对直接证据确认,不然,担负质证不到位的不良影响。
二、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程序流程民主化,且过后开展了公示公告。
三、即便该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还应 执行事前通告所属公司工会的责任,不然,应评定为违反规定解除。
此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只是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向其出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证实,违背了《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理应在解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时出示解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档案资料和社保关联迁移办理手续”之要求,王某有权利规定其担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据《四川中国交通报》报导 四川中国交通报新闻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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