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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润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恒润互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名盛购置产业发展趋势有限公司、广东省恒润华创实业公司发展趋势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市润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3-11 16:15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972号

广东省恒润互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名盛购置产业发展趋势有限公司、广东省恒润华创实业公司发展趋势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市润博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大家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一案,因为你(大家单位)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大家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972号执行通知书、汇报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內容为: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2020)哈仲立字第1247号仲裁裁决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为你(大家单位)迄今未执行所述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本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大家单位)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执行以下责任:

  ●向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付款账款372923963.28元(暂计);

  ●缴纳执行费440324.00元(暂计)。

  若根据本院帐户支付,需要在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

  本院开户行:平安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5548

  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特定的期内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计付责任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采用限制消费对策,限定其高消費及非日常生活或是运营必不可少的相关消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依规对其开展个人信用惩罚:(一)有执行工作能力而拒不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责任的;(二)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行的;(三)以虚假诉讼罪、虚报诉讼或是以藏匿、迁移财产等方式避开实行的;(四)违背财产汇报规章制度的;(五)违背限制消费令的;(六)无书面通知拒不执行实行和解书的。

  汇报财产令內容为:本院审理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大家单位)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你(大家单位)一案,你(大家单位)如不可以按执行通知书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应自本令送到之日起五日内,属实向本院汇报当今及其接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实行全过程中,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汇报。贷款逾期不汇报,或是虚报汇报的,本院将依规对你(你单位)采用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处罚、拘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始行公示传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责编: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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