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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泰州这家楼盘被罚81万

近日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举办记者招待会

2020年度

泰州市市场管理十大经典案例公布

泰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产买卖合同诈骗

广告词语虚假广告案

入选!!!

2020年7月,泰兴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人民群众检举对泰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买卖合同诈骗、广告词语虚假广告个人行为开展了依法查处,经查明: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中宣传策划“东面五分钟徒步路途五万方商业综合体”、第4点标明“集泰兴最高品质的幼稚园、中小学、初中”和“新完工并已经在上年逐渐招收的泰兴第四所公办香榭湖幼稚园间距新项目仅有2分钟路程”字眼的內容。当事人某花园售楼部显示屏区位图某花园新项目左上方“济川南路西边、文昌路南端、某路北端”表明有“实验初中”字眼的內容,而泰兴人民政府《有关泰兴市试验初中香榭湖住宅小区可研性报告的审批》中表明的院校部位为“济川南路西边、某路南端、仁慧路北端”部位不符合,且有关部门未对区位图所标明“实验初中”部位的地快确立整体规划基本建设“实验初中”。

2、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书中157份合同书详细地址填好为“济川街道社区某花园”,故意隐瞒某花园新项目地快归属于姚王镇的客观事实,市场销售中存有对小区业主宣传策划某花园新项目户籍归属于济川街道社区的状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所述个人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有关要求。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要求,对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应用绝对术语的个人行为,未予惩罚。

2.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要求,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好服务平台和售楼部显示屏区位图上的虚假广告违纪行为,惩处处罚80000零元。

3.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对当事人合同书违反规定的个人行为,惩处处罚10000元。累计处罚8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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