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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反悔吗?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新员工入职上海市英德市企业处出任行政助理,彼此签署了限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承诺每个月薪水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企业与王翊君商讨商议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当天中午14:40时,企业将解除协议书文字根据电子邮箱方式推送于王翊君,并规定王翊君在下班了前回应确定电子邮件及其告之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天中午14:52时电子邮件回应“我接纳企业的协议书”。

  隔日早上,企业根据快递公司方式将已盖上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书》正本二份送至王翊君居所规定当场签定后再由快递公司取回来在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定。协议书內容以下:

  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书

  招标方:企业

  承包方:王翊君

  1、经彼此友善协商一致愿意彼此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位承包方付款经济补偿金rmb56,301.02元,承包方认可且愿意,除所述承诺的经济补偿金外,招标方不会有别的理应向承包方付款的一切账款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薪水、加班工资、奖励金、补助、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薪资福利和别的一切账款,也无责任付款所述一切账款。

  2、如招标方被觉得还理应依规向承包方付款一切赔偿或一切别的特性的账款,那麼此协议书所列经济补偿金额度理应被觉得早已包含对这种账款(若有得话)的付款。

  3、彼此确定,彼此中间因创建、执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未结或潜在性的异议均已因本协议书的签署而得到所有处理。在解除日以前或招标方规定的别的時间内,承包方应依照招标方的规定进行全部离职交接办理手续。

  4、承包方申明,承包方彻底了解自己的法律法规影响力及本协议书每一条文的內容,并同意签定本协议书。

  2020年2月20日中午,王翊君向申请办理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法定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电子邮件方式告之企业已孕期。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门诊确诊“现阶段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企业电子邮件回应王翊君解除协议书合理,彼此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企业向王翊君邮递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绝接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企业自2020年3月21日起修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适用。

  王翊君不服气,遂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书》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未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强制要求,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均应遵守

  案件审理中,王翊君表明,协议书签署后,承诺的解除限期未到,王翊君孕期时彼此劳动关系续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要求,彼此劳动关系应延期至“三期”完毕,故企业理应与王翊君修复劳动关系。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王翊君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书》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未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强制要求,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均应遵守。

  依据该协议书的內容,彼此就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交接工作等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开展了承诺,系彼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书系对劳动合同停止限期的变动,因欠缺根据,我院对于此事未予采取。

  对于王翊君王张因协议书承诺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经在2020年3月11日告之企业其孕期的客观事实,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要求,劳动合同不可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延期至王翊君“三期”完毕。对于此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要求,劳动合同满期,有此方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理应续延到相对的情况消退时停止。此条要求的是劳动合同一切正常期满时发生法律规定延期理由,劳动合同理应延期。此案中,系彼此协商一致承诺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合此条之要求,故王翊君以此为由认为劳动合同理应延期至“三期”完毕,于法无据,我院对该建议亦未予采取。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确定彼此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规定与企业修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对于此事无法适用。一审判决以下:驳回申诉王翊君的诉请。

  职工上告:我是根据重大误解签署的协议书,理应撤消

  王翊君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到上告肺炎疫情撤消一审判决,依规改判适用其一审诉请。原因以下:

  我根据重大误解签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故应予以撤消,并修复彼此劳动关系。我误会了“解除日为“到期还款日”,故做出了不正确法律行为。假如我明白“解除日”与“到期还款日”的差别,则不容易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上签名。我系根据错误观点而签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组成重大误解,理应给予撤消。该重大误解立即危害我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帮我导致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尤其是不可以享有到“孕期”女工所应享有的“三期”工资待遇,这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孕妈妈及女士员工尤其维护的精神实质。我还在劳动关系续存期内孕期,劳动合同理应持续到三期期满,故应修复彼此劳动关系。

  二审裁定:签过协议书后以发觉孕期为由认为存有重大误解,沒有根据

  二审人民法院觉得,王翊君因其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后发觉孕期为由认为存有重大误解,沒有根据,我院未予适用。

  原审人民法院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本上早已充足论述了裁定原因与法律规定,我院经审批,并无不当。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裁定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2号(被告方系笔名)

  稿子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库 编写|江郁 审批|陆裔 公布|汤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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