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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疑难案例之内部承包

企业内部承包归属于企业运营管理方式,是公司独立管理决策范畴。从而签署的合同书的独特性取决于,一方面,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彼此系公平行为主体中间的合同书关联,另一方面,就行为主体来讲,彼此中间又存有行政部门上的单位隶属。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中间的关联评定至关重要,相关行为主体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理应重视平常对有关直接证据的固定不动、存放。

经典案例一:福华公司与海康公司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员标准

依据福华公司出示给人民法院的《诉讼代理委托书》,其觉得林某某某系其公司员工,融合福华公司出示的《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的內容,能够评定福华公司与林某某某中间的承包合同书关联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其归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的一种內部运营模式,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此事并不严禁,总承包人仍解决建筑施工全过程及品质等开展管理方法,对外开放担负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海康公司以內部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方无工程资质为由认为无效合同根据不够。

审判长提醒

严禁承包人分包和工程分包原意是为了更好地工程建设的品质和维护保养建筑市场的一切正常纪律。往往內部承包合同书合理,事实上便是由于內部承包并并不是违反规定转工程分包,而只是是工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和实际操作方式。

经典案例二:潘某某某与广元市公司等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员标准

广元市公司与某工程项目总指挥部签署案涉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写字楼及1、2、3号居民楼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后,又与潘某某某各自签署了《企业内部新项目承包管理方法负责制》和《新项目承包內部负责制》,从《企业内部新项目承包管理方法负责制》和《新项目承包內部负责制》承诺的內容及潘某某某与广元市公司对该二份內部承包合同书具体执行状况看,潘某某某那时候并不是广元市公司员工,广元市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又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不法分包给了潘某某某。由此,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要求,此案“內部承包合同书”依规应评定为失效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內部承包人有时候会对合同书承诺或是沒有承诺的合同违约责任做出服务承诺,且该服务承诺的合同违约责任通常高过合同书承诺或是法律规定义务,建筑企业通常不知道,假如立即适用建筑企业并不合理。针对这类服务承诺法律效力评定,应严苛依照內部承包合同书承诺及法律法规,假如內部承包人超过承包管理权限,又没经建筑企业认同的,一般对建筑企业不造成法律效力。

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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