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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资房为名转让工业用地合同 法院判决无效

     我国法院网讯 (温颖)  广西岑溪市某纸制品公司将闲置不用的工业区商业用地以建集资房之名出让给梁某建房子,房屋完工后,梁某因该公司未为其申请办理土地应用所有权证、房子不动产产权证而提起诉讼至法院。近日,岑溪市老百姓法院依规驳回申诉了梁某的诉请。

  2007年12月,某纸制品公司将其在工业园区内的93.75平米的土地出让给梁某等四人。某纸制品公司扣除梁某的土地转让款4.五万元。2008年6月,某纸制品公司以修建职工公寓楼的为名与梁某签署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梁某交货了购房的钱十五万元。某纸制品公司在工业园区内的所述土地修建了一幢占地为93.75平米的三层房子给梁某。

  2009年1月,梁某拆迁到所述房子定居,自此该房扩建工程了四层共七层的房子。某纸制品公司沒有为梁某申请办理房子不动产产权证,梁某一直督促无果,遂向法院提到起诉,要求确定彼此签署的协议书合理,并诉请某纸制品公司为其申请办理土地应用所有权证、房子不动产产权证。  

  经法院查清,上诉人梁某并不是某纸制品公司的职工。某纸制品公司并沒有机构职工集资款建寝室。

  法院觉得,尽管上诉人与被告签署的是《员工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但被告并沒有机构职工集资建房,且上诉人并不是被告某纸制品公司的职工,上诉人的集资款建寝室本质上是被告出让土地给上诉人建房子,是有心避开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被告将一部分商业用地私自出让给上诉人,由工业土地更改为综合用地,显而易见更改了土地主要用途。原、被告签署的《员工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尽管是公平商议达到和签署,协议书创立,但因合同书更改原转让土地的主要用途而没经市人民政府准许和国土局的工商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该合同书不起效。原告知请某纸制品公司为其申请办理土地应用所有权证、房子不动产产权证,欠缺法律规定,法院均未予适用。

  【法律法规连接】

  《我国土地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主要用途管控规章制度。第十二条依规更改土地所有权和主要用途的,理应申请办理土地变动登记。《我国土地安全法条例全文》第六条第二款依规更改土地主要用途的,务必持准许文档,向土地所在城市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土地工商变更申请办理,由原土地备案行政机关依规开展工商变更。《我国城区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转让和出让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人必须更改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主要用途的,理应征求转让方愿意并经土地管理方法单位和城市规划建设单位准许,按照此章的相关要求再次签署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书,调节土地所有权土地出让金,并申请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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