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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一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01

案件介绍

2015年2月,鲁某与李某结婚登记。2019年2月,鲁某与李某选购城区房屋一套,备案在鲁某一人户下,注明为夫妻共有财产。

2019年5月,鲁某将该房屋挂牌上市售卖,郑某根据某中介与鲁某建立联系,彼此在中介商谈交易事项,商议房子价格时,鲁某夫妻均到场。彼此商订购房子价格79.八万元。

2019年10月,鲁某与郑某宣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郑某付款鲁某买房定金2万元,鲁某出示定金收条,并将房产证、结婚证书影印件、其夫妻彼此的身份证件影印件交给中介存放。合同签订后,因为鲁某悔约,回绝售卖房屋,致房屋交货及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不可以进行,彼此产生纠纷案件,郑某遂向法院起诉。

02

异议聚焦点

聚焦点1:鲁某与郑某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不是合理。

涉案人员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因素鲁某,产权登记薄注明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缔约夫妻关系以后,应是夫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相关要求,夫妻对一同全部的资产,有公平的处理权。鲁某将涉案人员房屋挂牌上市后,其夫妻亮相于中介,表明售卖该房屋是其夫妻一同法律行为,合同款达成协议后,由产权登记人鲁某在协议书上签名,尽管其妻未签名,但做为合同书相另一方的郑某有原因坚信被告鲁某具备家务事商标授权,合同形式要素上的缺陷并不必定造成 无效合同,依照激励买卖、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合同书被告方理应如期执行。

聚焦点2:被告鲁某是不是理应二倍返还定金。

郑某付款给被告鲁某的20000元系为贷款担保合同的效力而付款,为履行合同定金,彼此签合同后,郑某积极主动合同履行责任,而鲁某却回绝执行自身责任,已组成毁约。现郑某规定终止合同,鲁某亦愿意,依据《民法典》要求,计付定金的一方不执行承诺的负债的,没有权利规定返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不执行承诺的负债的,理应二倍返还定金。因而郑某规定鲁某二倍返还4万元于法有据。

03

民事判决

一、消除鲁某与郑某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鲁某二倍返还郑某定金4万元;

04

法律事务部提议

实践活动中,夫妻现有的房屋因各种原因备案在一方户下的情况较普遍,这无形之中给买卖安全性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常常会发生备案方为迁移资产擅自将房屋售卖、签合同后因全国房价上涨,夫妻彼此以未获得另一方愿意为由规定确定无效合同的情况。

因而,买家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理应核查卖家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书等有关原材料,明确房屋的产权年限所属,并规定全部的产权年限人到合同书上签名确定,不可以在场的产权年限人理应规定其出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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