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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上海搬到苏州,员工表态拒绝续签合同,法院为何判公司要补偿3.2万?

企业地址拆迁前后左右只是距离500米,职工不同意继签劳动合同,企业为什么要支付赔偿金?近日,上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移诉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规裁定一服饰技术性检验实业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前职工经济补偿金3.2万汪义。

2013年1月,实业公司初建时李先生即在企业工作中。期内,李先生与实业公司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终一份劳动合同限期至2020年1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危害,2020年3月实业公司才复工复产。自此,实业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要在2020年5月将生产地拆迁至距原工业厂房500米长处。尽管只是距离500米长,可是生产地则是从上海市拆迁至苏州太仓市。

拆迁以前,实业公司需进行与李先生劳动合同的继签。在对继签劳动合同事项开展商议时,李先生以太仓市社保缴纳现行政策小于上海为由不同意继签。因彼此商议未果,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与被告停止劳务关系,李先生薪水领到至2020年4月。

另外,李先生向劳动仲裁组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仲裁裁决,实业公司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汪义。

实业公司觉得,公司搬家个人行为仍未对李先生导致显著日常生活麻烦的危害,也未对再次合同履行造成不变。先前企业早已给包含李先生以内的全部职工干了很多的观念疏通工作中,并向李先生服务承诺原工资待遇不会改变。除此之外,公司搬家是迫不得已而为,拆迁后个人社保工资待遇调节是因为省份间不一样的现行政策造成,并不是企业故意减少标准工资。实业公司表明其早已尽到与被告中间的商谈责任,是李先生因本身缘故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并自动离职,企业不用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故不服气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宝山法院提到起诉。

开庭审理中,被告李先生觉得,外地的社保缴纳现行政策小于上海,其回绝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及其规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个人行为合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仲裁裁决,驳回申诉上诉人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山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原、被告劳务关系证据确凿,最先给予确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满期停止,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劳动合同承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这一情况外,用人公司理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假如续签合同工资待遇小于原合同书,员工回绝后还能够向用人公司索取经济补偿金。

因而,此案的聚焦点就取决于,公司搬家后导致的社保缴纳规范减少,是不是归属于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

“尽管上诉人实业公司详细地址拆迁只是距离500米长,且别的劳务报酬等标准不会改变,但劳动合同中的个人社保工资待遇一样牵涉到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理应列入彼此续签劳动合同时的标准事宜范畴。在劳务报酬不会改变的状况下,减少个人社保工资待遇事实上便是减少劳动合同承诺标准。”此案筹办审判长沈明霞说,除此之外,大伙儿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遇上劳动者薪酬管理体系、薪资测算规范、劳动力時间规章制度乃至办公环境等的转变 和调节,也均是在“劳动合同承诺标准”的考虑范畴内。

此案中,上诉人拆迁的详细地址在苏州太仓市,相对的个人社保工资待遇小于上海,不可以视作上诉人早已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承诺标准与员工继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实业公司理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宝山法院依规裁定上诉人实业公司支付被告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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