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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教练离职 消费者能否与商家解除合同呢?

现如今,健身等室内健身愈来愈遭受群众亲睐,而健身教练员也遭受许多群众的青睐,乃至有的顾客不认“店”,只认“人”。那麼,假如健身教练员半途辞职,顾客可否与店家终止合同呢?近日,南开区老百姓法院审判长以案说法,向大伙儿详细说明在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付某某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私人教练锻炼计划及课程合同书》,由教练员孙某某某为付某某某出示个人课程。课程完毕后,根据对孙某某某的信赖,付某某某与公司再度签合同,承诺课程规范价格为300元/节,共50堂课,费用包括课程设计方案和整体规划费用、课程实行费用,二项费用各占50%。付某某某依照优惠价付款费用10000元。过去了一段时间,付某某某发觉孙某某某辞职,不可以再次为其出示具体指导,健身公司为付某某某分配的别的教练员不可以使其令人满意,故付某某某认为终止合同,并规定健身公司退回除已消費五次课程外的剩下费用。依照合同书承诺,教练员因事辞职、转岗,健身公司将拆换新教练再次出示服务项目,付某某某不可因而规定毁约退课。为提示付某某某留意,该条文內容设定为黑体字且加上下横线。由此,健身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并退回剩下课程费用。付某某某向法院提到起诉。

法院觉得,该合同书由健身公司出示,合同书內容均系单方面制做,在其中有关“教练员因事辞职、转岗,付某某某不可毁约退课”的承诺理应评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文本质上加剧了付某某某的义务,清除了付某某某的支配权,应属失效条文。因该合同书具备极强的人身安全特性,在付某某某已对健身公司丧失信赖的前提条件下,合同书不适合强制性执行,故付某某某规定终止合同,法院给予适用。因健身公司不会有毁约个人行为,付某某某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其认为终止合同组成毁约,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最后,法院裁定彼此终止合同,健身公司向付某某某退回课程费用5500元。此案完成了合同书彼此的权益均衡,维护了顾客的合法权利,另外也强有力地催促了经营人规范管理、诚信为本。(新闻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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