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被告方依约在借款协议“贷款担保人”处签名变成承诺保证人,尽管该合同书中未记述该保证人的另一半也系贷款担保人,但其另一半亦在合同书“贷款担保人”处签名,且认同该签名个人行为是做为另一半对承诺保证人出示贷款担保个人行为的确定。因而即便 保证人的另一半并不是该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但因承诺保证人的贷款担保个人行为承当负债应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应由承诺保证人两者之间另一半一同对债务人欠付债权债务连带担保责任义务。法院判决书我国最高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申2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李某忠。 异议人(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阜新银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支行。 责任人:霍某明,该支行银行行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某宏,该企业主管。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市北美地区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某宏,该企业主管。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阳北美地区新热电厂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黄某威,该企业老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女。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男。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异议人阜新银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支行(下称阜新银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北美地区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北美地区新热电厂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不服气辽宁高级法院(2019)辽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开展了核查,此案已经核查结束。 赵某申请再审称,阜新银行上告认为是赵某做为保证人担负法律责任,但赵某并不是案涉贷款关联中的保证人,原审裁定也未评定赵某为保证人。二审裁定评定诉争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请赵某对案涉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归属于超过被告方诉请裁定,法律适用不正确。此案中贷款人为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乔某并不是此案的贷款人,所贷款项都没有用以赵某与乔某的日常生活,乔某贷款担保之债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涉及到夫妻经济纠纷案子法律适用相关难题的表述》的要求,案涉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在案涉负债中不可担负一切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要求,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此案的异议聚焦点是赵某是不是理应对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要求:“债务人就婚姻生活续存期内夫妻一方以本人为名承当负债认为支配权的,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务人与借款人确立承诺为本人负债、或是可以证实归属于破产法第19条第三款要求的情况以外。”《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涉及到夫妻经济纠纷案子法律适用相关难题的表述》第一条要求:“夫妻彼此一同签名或是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法律行为承当的负债,理应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授信额度表》的签署時间在赵某与乔某的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虽未记述赵某为贷款担保人,但赵某做为乔某的另一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担保人处签名。赵某亦认同该签名个人行为是做为另一半对乔某出示贷款担保个人行为的确定。依据上引法律条文要求,乔某是案涉借款协议的保证人,赵某与乔某是夫妻关联。即便 赵某并不是案涉有关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乔某因贷款担保个人行为承当负债亦应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由赵某与乔某一同对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债权债务连带担保责任义务。阜新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与乔某一同对大连市易林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此项诉请,评定客观事实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要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要求,判决以下: 驳回申诉赵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代恩审 判 员 宋细雨审 判 员 丁俊峰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 官 助 理 原媛媛书 记 员 黄 蕊▼其他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心©山东高法来源于:民事诉讼审理原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实例:保证人的另一半为确定保证人的贷款担保个人行为而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应与该保证人对债权债务连带担保责任义务》阅读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