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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拖着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怎么办?

实践活动中,存有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认为双倍工资差值的安全隐患,那麼碰到这类状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要求“创建劳动关系,理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创建劳动关系,未另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真奈美,一般觉得针对初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彼此保持客观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立即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样可用,代表着,企业不论是初次劳动力时的签署书面合同书,或是初次合同到期后的继签,企业都是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即在过渡期以内,企业沒有签定或继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用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企业理应立即以书面或别的可证实的方法通告职工立即继签劳动合同,如职工回绝或不配合的,企业应停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时,假如彼此客观事实劳动关系续存時间没满一个月的,企业不用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如客观事实劳动关系续存超出一个月的,企业则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有意托着不继签劳动合同并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第5条要求,“自劳动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书面通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书面通告劳动者停止劳动关系,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规向劳动者支付其具体上班时间的劳务报酬。”

代表着,在一个月的过渡期以内,职工积极不继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积极消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该规章第六条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书面通告劳动者停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句话说,针对是不是要支付赔偿金则需看这时彼此的客观事实劳动关系的续存時间是不是满一个月,假如彼此客观事实劳动关系续存時间没满一个月的,企业不用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如客观事实劳动关系续存超出一个月的,就算系职工不签定或继签,那麼企业除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理应依规支付二倍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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