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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三分编 准合同书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沒有法律规定的或是承诺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害而管理别人事务的,能够要求受益人还款因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遭受损害的,能够要求受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管理事务不符受益人真正含意的,管理人不享有前述要求的支配权;可是,受益人的真正含意违背法律法规或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以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要求的情况,可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理应在其得到的利益范畴内向型管理人担负前条第一款要求的责任。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理应采用有益于受益人的方式。终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好的,无书面通知不可终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可以通告受益人的,理应立即通告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用应急解决的,理应等候受益人的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完毕后,管理人理应向受益人汇报管理事务的状况。管理人管理事务获得的资产,理应立即转交到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过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逐渐时起,可用委托协议的相关要求,可是管理人另有趣表明的以外。

编写:王晔梓

审批:陈 刚回到搜狐网,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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