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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非必须招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介绍

  2012年5月14日,历经招投标程序,黑龙江省新陆工程建筑集团公司比较有限公司(新陆公司)招标修建林口县华邦房地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华邦公司)开发设计案涉居民楼工程项目,2012年6月6日,彼此签订第一份合同书,2012年6月18日,彼此签订第二份合同书。

  后彼此造成合同纠纷案,新陆公司将华邦公司上告至法院,历经法院查清,彼此签订第一份合同书時间为2012年6月6日这一客观事实不精确,具体签订時间在2012年5月14日公开招标以前,而新陆公司入场工程施工的時间也要早于第一份合同书签订時间。

  因而,此案关键事情顺序为:新陆公司入场工程施工、彼此签订第一份合同书、开展招投标程序、彼此签订第二份合同书。尽管欠工程进度款这一客观事实双方都情况属实,但依次签订的二份合同书有关工程项目合同款的承诺有差别,彼此没法达成一致。

  

   一审、二审裁判员

  一审法院裁判员觉得,彼此就案涉开发设计新项目履行了公开招标及办理备案办理手续,且新陆公司具备相对的工程资质,故彼此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书具备法律认可,裁定华邦公司付款新陆公司工程进度款八百万元以及贷款利息。

  华邦公司不服气裁定,向黑龙江高院上告,黑龙江高院二审觉得,新陆公司入场工程施工后,先签订第一份合同书,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又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第二份合同书,因违背《招投标法》,招标失效,彼此签属二份合同书亦失效,一审法院评定第二份合同书合理,属法律适用不正确,应予以改正。

  依据彼此真实履行合同书的状况,黑龙江高院最后重判,华邦公司剩下未付款工程进度款金额为330万余元,对比一审判决少了接近五百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员

  二审裁定后,新陆公司不服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历经核查,觉得,此案被告方异议的聚焦点难题有两个:一、二审法院评定案涉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失效是不是不正确;二、二审法院参考第一份合同书评定案涉工程进度款是不是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评定,案涉工程项目先工程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确凿,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要求,原审法院由此评定二份合同书均失效并无不当。新陆公司以案涉工程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务必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建筑项目为由,认为二审法院评定无效合同不正确的申请再审原因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未予采纳。

  有关彼此真正履行合同书及其欠付工程进度款金额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尽管二份合同书均失效,但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达标,可按具体履行合同结算工程进度款合同款。新陆公司认为彼此具体履行的是第二份合同书,依有关法律法规,新陆公司应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其认为。

  此案中,彼此具体履行状况与二份合同书均不可以彻底相匹配,但华邦公司有充足直接证据证实具体情况与第一份合同书承诺的工程施工范畴相符合,而新陆公司未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具体履行的是第二份合同书,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员:驳回申诉新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员要义

  国家发改委曾下发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确立了必须招标的建筑项目的实际范畴和经营规模规范,要求之外的建筑项目都能够不开展招投标程序,但有时由于操纵成本费、择优录用而取等缘故,发包单位会对非务必公开招标新项目进行招投标程序。

  此类状况下,由于招投标程序早已开展,有关工程项目就务必遵循《招投标法》,由于《招投标法》所对于的目标,并并不是“务必公开招标的建筑项目”,只是全部“在我国地区开展招投标主题活动”。只需违背了《招投标法》,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失效,如造成合同纠纷案,裁判员結果以彼此真正履行合同书为标准。

  除此之外,尽管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状况下违背了《招投标法》并不危害工程进度款的清算,但一码归一码,彼此被告方仍然要为违背《招投标法》这一个人行为担负相对法律依据,并且在所签订无效合同的状况下,想取得劳动所得的工程进度款还会继续遭遇质证的艰难险阻。

   此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对被告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理应依照承诺履行自身的责任,不可私自变动或是终止合同。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

  第一百零九条要求:被告方一方未付款合同款或是酬劳的,另一方能够规定其付款合同款或是酬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我国地区开展招投标主题活动,可用此方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方理应自中标通知传出生效日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方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方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

  第二条:基本建设建筑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工程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书承诺付款工程项目合同款的,应予以适用

  第十一条: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签订的数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失效,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一方被告方要求参考具体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建设合同款的,老百姓法院应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出示直接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失信执行人未按裁定、判决和别的裁判文书特定的期内履行计付钱财责任的,理应翻倍付款延迟履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失信执行人未按裁定、判决和别的裁判文书特定的期内履行别的责任的,理应付款延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我国民诉法>的表述》

  第九十一条:认为法律事实存有的被告方,理应对造成该法律事实的基本事实担负质证证实义务。

  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宣布实施,以上一部分法律法规早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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