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合同法律实务:“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有何差异?

  难题:我们在签合同时,一般都是会约定合同书自“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时起效,那麼这彼此之间,除开后面一种多了一个顿号,也有别的差别吗?我们在签合同时,该如何选择?

  解释:二种描述,在法律法规上差别很大。未预防本人滥用权力签约,提议在签约时,挑选应用“签字、盖章”,或更确立写“签字并盖章”。

  01

  “签字盖章”可了解为“签字”或“盖章”,有最高法院重审实例,适用该见解。因而,不建议在合同书中约定“签字盖章”,除非是彼此注重签约高效率,且对认同签约本人的受权而并不在乎是不是必须盖章。

  02

  “签字、盖章”一般了解为“签字并盖章”,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在最高法院重审的浙江省顺丰快运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市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彼此被告方签署的协议书中所描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排词句中间的间断,其前边的“签字”与后边的“盖章”系并排短语,它表明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仅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有的标准下,该协议书即可起效。彼此被告方此项约定法律行为清晰、真正,应评定为合理。”

  03

  为防治合同书签约风险性,操作实务中,大家提议公司要提升合同审批和用章管理方法,防止因本人无商标授权或滥用权力代理商签约造成公司担负不好合同书不良影响。另外,在签合同时,以确立约定“签字并盖上公司章”、“签字、盖章”比较稳妥。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