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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理取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李花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业安管员工作中。新员工入职时,李花签定了《员工廉政承诺书》并查收了企业的《员工手册》、褔利管理方案、考勤系统规章制度及薪酬计发管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文档,彼此中间的劳动合同限期为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2020年4月的一天,因李花电瓶车在工作场所损伤后找不到实际侵权行为方等事项,规定企业给叫法,造成彼此中间产生异议。

接着李花在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内将公司的管理的物业管理管理中心房门锁上,造成小区业主行驶麻烦。三天后,物业公司向李花出示开除通知,称李花以上锁车个人行为违背了企业《员工手册》要求,毁坏企业企业形象,比较严重危害工作中纪律,给与辞退解决,李花此后不会再到物业公司工作。同日,物业公司就开除通知的內容向本地街道社区的工会提交了《有关消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汇报》。

物业公司《员工手册》要求:不听从工作计划、激发、指引,或蛮不讲理,比较严重危害工作中纪律的,视作比较严重违背企业管理制度,给予辞退辞退解决。以上《员工手册》做出后,物业公司将其在企业贴到公示公告并在网络办公系统软件中给予公示公告。

接到开除通知后下月,李花就向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提到诉讼申请办理。因劳动仲裁案子无法在45天内移诉,劳动仲裁组织 决策结束案件审理。李花于法定时限内向型一审法院起诉,规定物业公司付款其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付金8万余元。

人民法院觉得: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员工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能够消除劳动合同。此案中,李花因其电瓶车被砸一事心存不满意,于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将物业公司管理方法的物业管理管理中心房门锁上,危害住户的一切正常行驶。李花的该个人行为早已违背了《员工手册》中有关“不听从工作计划、激发、指引,或蛮不讲理,比较严重危害工作中纪律”的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制订的管理制度,不违背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及现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员工公示公告的,能够做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根据。物业公司出示直接证据说明,《员工手册》历经了OA协同办公系统征询建议、公示公告等民主化程序流程,李花对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早已民主化程序流程公示公告给予认同,亦在新员工入职时给予查收,故物业公司由此两者之间消除劳动合同,并不违背法律法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前将原因通告工会。物业公司消除劳动合同时将原因通告工会,合乎法定条件。

因而,李花认为物业公司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于法无据,未予适用。

启迪及小结:

(1)用人单位制定《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应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如职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在制定全过程中以民主形式公布向全体人员征询建议等方法,且制定进行后立即向员工公示公告;

(2)为减少劳动者劳动力风险性,在职工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将《员工手册》及企业管理制度告之职工,并规定职工查收;

(3)如用人单位提前准备开除员工,须提早将原因通告工会,不然,程序流程违反规定归属于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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