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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课件学习8:何谓中标合同及实质性变更

  本內容依据 王先伟 融合实践活动经典案例详细说明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专题讲座及教学课件梳理而成。若必须进一步征求李老师解读或是向向其沟通交流讨论,提议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并选购完整篇教学课件。

  一、什么叫中标合同书及实质性变动

  (一)中标合同效力

  第二条(与原法律条文二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签署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价款等实质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招标人和中标人到中标合同书以外就显著高过价格行情选购修建房地产、免费基本建设住宅服务设施、让利、向施工单位捐助钱财等再行签合同,变向减少工程项目价款,一方被告方以该合同书背驰中标合同书实质性內容为由要求确定失效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实例:招投标后询价)

  第二十二条(与原法律条文二一致):被告方签署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注明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价款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将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做为清算工程项目价款的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第二十三条(与原法律条文二一致) :

  发包方将依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开展招标会后,与项目承包人再行签订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驰中标合同书的实质性內容,被告方要求以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建设价款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但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因客观条件发生了在招投标时无法预料的转变而再行签订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外。

  (二)什么叫中标合同书?(与原法律条文二一致):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标书规定中标人递交履约担保金的,中标人理应递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黑与白合同书”中怎样评定实质性內容变动?公开招标彼此在同一工程项目范畴下再行签署的变动工程项目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施工施工期、产品质量标准等中标結果的协议书,理应评定为实质性內容变动。中标人做出的以显著高过价格行情选购修建房地产、免费基本建设住宅服务设施、让利、向基本建设方捐助等服务承诺,亦应评定为变动中标合同书的实质性內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怎样评定“黑与白合同书”?

  评定“ 黑与白合同书”时涉及的“实质性內容”,关键包含合同书中的工程项目价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限期三一部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建设整体规划指标值调节等客观因素,承、分包彼此以合同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来往信函、签证办理等竣工结算记录方式,变动施工期、工程项目价款、建筑项目特性的书面形式文档,不可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合同书的,怎样惩罚?

  勒令其纠正,能够处中标新项目额度5‰之上10‰下列的处罚。

  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协议书的, 怎样惩罚?

  勒令其纠正,能够处中标新项目额度5‰之上10‰下列的处罚。

  假如中标合同书与标书及中标文档不一致,怎样可用真奈美要求?也要再次以中标合同书做为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吗?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合同书的,或是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协议书的,行政强制执行;能够处中标新项目额度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下列的处罚。

  未按标书与投标书签订的中标合同书不可以做为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根据,故,不可可用真奈美要求,应可用本表述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案件审理该类案子必须探索招投标环节招标人与中标人真正法律行为。

  本表述第二十二条:被告方签署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注明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价款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将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做为清算工程项目价款的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真奈美可用是不是以务必招标工程为必要条件?

  真奈美要求仍未区别务必招标工程和非务必招标工程,而且,本表述第二十三条,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开展招标会后,依然要求以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建设价款的根据。不难看出,真奈美可用全部的招标工程。(注:招标投标法与担保法差别)

  內容拓宽

  自己建议:法律规定强制性招标工程的实质性条文受 《招标投标法》的管束和调节,履行合同中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变动公开招标文档的实质性条文时,理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变动要素。沒有法律规定变动理由的、变动失效。法律规定强制性招标工程的合同书实质性条文与公开招标文档不一致时,以公开招标文档做为清算根据。投标书未实质性相对应标书的,以标书的相对应条文做为清算根据。非法定强制性招标工程的合同文本受《合同法》(已废除,现为《民法典》合同书编)的管束和调节。

  自己建议:法律规定强制性招标工程中标通知单审签后,一方回绝签订合同或回绝执行的,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非法定强制性招标工程,一方英国签证拒签合同书的,应担负缔约过失义务。审签中通知单前,发包方回绝审签中标通知单或项目承包人舍弃中标的,担负订金义务。

  (三)什么叫实质性变动?

  真奈美对“实质性內容”采用了不彻底的例举,什么是实质性內容?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告方签订合同书,能够采用质权、服务承诺方法或是别的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理应依照标书的规定定编投标书。投标书理应对标书明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标准做出回应。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特别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沒有询价、政府采购; 沒有要约邀请、质权、 服务承诺。)

  “ 等内”或是“等外”:条文演化

  从《招标投标法》 到原法律条文一、原法律条文二,再到新的法律条文一。

  《招标投标法》 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

  《司解一》第21条“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质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价款的依据。”

  《司解一》21条和《招投标法》46条,也没有要求什么內容归属于“实质性条文”,因此《司解二》 对实质性內容开展了补充规定。新法律条文一都没有改动。

  “等内”或是“等外”:条文讲解

  招标人和投标者应严苛依照标书、投标书和中标通知单签署中标合同书, 假如容许被告方随便变动中标合同书的实质性內容,那麼全部招标会、招投标全过程将沦落方式,既危害了公开招标纪律,又危害了别的未中标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假如其实质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的,即工程建设行业中一般所指的“黑与白合同书”、“偷税漏税”,那麼理应依照中标合同书来明确被告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内”或是“等外”:不一样见解

  第一种见解:等外。

  这里的“等”为例举式,目地取决于表述“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性”更改,假如别的內容,也组成对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性更改,也应当归属于“等”的內容。例如:进度款付款占比和時间。除此之外针对这四个层面都不应当只是做范畴的了解。例如:工程项目价款理应了解为工程项目价款的总数和付款方式(分次、承兑汇票和给房子) 等。

  第二种见解:等内。

  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价款四大层面包括了合同书的基本上条文和內容,不可再做扩张了解。工程项目价款本已包含价款的总数和付款方式。

  让利遗留下的难题:全国法院不一样的裁定

  表述二第一条遗留下的难题,只解决了范畴,沒有处理量的难题。让利确实失效吗?让利是多少,才算实质性变动?沒有实际要求。因而,有关这一异议,新法律条文一仍然沒有处理。

  见解一:只需是让利条文,不管让利是多少,均违背了招投标法的强制要求, 应属失效。例如: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 2011〕 297号)觉得,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中标文档签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面出示让利保证书,服务承诺对工程建设给予让利,本质上变动了中标合同书中的价钱条文,组成对中标价钱的实质性背驰,故归属于“黑合同书”的特性,因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要求,理应评定让利保证书失效。

  见解二:不管让利是多少,都不属于实质性变动,只需是被告方真正法律行为, 全是合理的。强制性招标会的压根目地取决于我国干涉,操纵品质和价钱,只需确保这一前提条件下,让利条文为何便是失效的呢?

  见解三:让利力度务必很大,才组成实质性变动,才可以评定失效。而多大算很大,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更不一致。

  1、最高人民法院:2%让利组成实质性变动。实例参照《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2、北京高院:3%让利组成实质性变动。实例参照《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终字第1039号。

  3、安徽高院:3%尚不组成实质性变动。安徽高院觉得:项目承包人就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服务承诺对工程项目价款给予大幅让利的,归属于对工程项目价款的实质性变动,应评定失效。实例《安徽双佳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中,安徽高院觉得:《钢构补充协议》中承诺富煌企业在所有工程项目完工服务承诺让利3%为最后清算价款,是其真正含意的表明,该服务承诺虽对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价款干了变动,但3%的让利力度尚不组成对办理备案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变动。富煌企业的服务承诺沒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都不危害我国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应依规确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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