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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学堂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续事项如何处理?

谷老先生拨电话资询:

我是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员之一,大家住宅小区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协议将要在本月期满,且住宅小区不考虑到聘任。为了更好地防止产生纠纷案件,我觉得资询下物业服务合同书一旦停止,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应当怎么处理事后的事宜?有一部分业主以前预缴了全年度物业费,根据相匹配期内的物业服务并未逐渐出示,是不是能够规定退还?

尤刑事辩护律师答:

《民法典》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书章节目录。

与别的合同书一样,物业服务合同书也会出现创立和消除的情况,但物业服务合同书一旦消除,通常存有原物业服务人和新物业服务人怎样交接的难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理应在承诺限期或是有效期内撤出物业服务地区,将物业服务用地、有关设备、物业服务所必不可少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联合会、决策自主管理方法的业主或是其特定的人,相互配合新物业服务人搞好交接,并属实告之物业管理的应用和经营管理模式。原物业服务人违背前述要求的,不可要求业主付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导致业主损害的,理应损失赔偿。”第九百五十条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是业主交流会聘用的新物业服务人或是决策自主管理方法的业主对接以前,原物业服务人理应再次解决物业服务事宜,并能够要求业主付款该期内的物业费。”

以上2个条文将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及其新物业服务合同书并未创立前的有关事宜都作了实际要求。

此外,依据《民法典》起效后调整的《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法律适用多个难题的表述》第三条要求:“物业服务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后,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退还早已应收,但并未出示物业服务期内的物业费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该条文确立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针对早已应收但并未出示物业服务期内的物业费,业主是能够规定退还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条文均有相匹配条文能够解释谷老先生的疑虑。

(浙江省乾勇法律事务所尤丽萍刑事辩护律师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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