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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宁波市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早已厅长会议决议根据,现下发给大家,请阅签。

  湖州市教育部门

  2015年11月27日

  湖州市教育部门采购管理要求

  第一条【制订目地和根据】为标准本局采购管理、预防合同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存量资金的安全性,推动公共资源网有效合理运用。依据《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要求,融合本局具体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应用领域】以本局为合同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书拟定、签订、执行、异议处理和监管可用本要求。

  第三条【合同类型】本规章制度所指的合同书,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种类: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建设、保养、租赁、承揽、买卖协议;

  (二)行政征收、征用土地、委托协议;

  (三)政府部门供货合同;

  (四)以本局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别的合同书。

  第四条【合同书标准】签订和执行行政单位合同书,理应遵照合理合法、谨慎、公平、同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

  采购管理推行事先预防、事中操纵为主导和过后监管、挽救辅助的标准。

  第五条【负责人处室岗位职责】本局政策法规处担负合同书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备案、统计分析、清除、查验与申报核查工作中,别的职责处室应予以相互配合。

  没经合法性审查,或是合法性审查未根据的,不可签合同。

  第六条【承办处室岗位职责】承办处室依据职责职责分工或局领导干部分派,承担合同谈判、合同书拟定、合同生效、执行、纠纷案件处理和履行合同期限内的合同书档案存放等工作中。

  第七条【重特大合同生效前置程序】承办处室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书內容达成一致意愿并产生文字拟订稿后,合同书标的额为rmb五万元之上的合同书,理应报主抓厅长和主抓会计副局一同审签建议;合同书标的额为rmb五十万元之上的合同书,理应经局领导集体探讨决策。

  第八条【风险评价】签订合同书前,承办处室应就另一方当事人企业创新能力开展调研分析并产生书面材料。涉及到重特大、常见问题或是风险性很大的,承办处室可邀约相关权威专家参与论述或授权委托技术专业组织开展调研。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程序流程】承办处室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文本达成一致后,须将合同范本拟订稿及与合同书相关的情况材料、法律规定、拟订全过程和体现另一方当事人状况及风险性论述等状况的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

  递交的原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处理应一次性规定承办处室在制订的期内补足相关原材料;未在特定期内补足的,政策法规处能够将送审原材料退还承办处室。

  政策法规处要在接到合同书材料后10日内核查结束,并出示书面形式合法性审查建议。核查人应在合法性审查意向书上签名。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规范】政策法规处解决下列事宜开展审批:

  (一)合同书事宜是不是超过本局职权范围;

  (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质、资质证书及企业创新能力;

  (三)合同书內容是不是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

  (四)合同书內容是不是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和别人权益;

  (五)合同范本是不是标准,条文是不是详细、合理;

  (六)合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异议解决条文是不是合理合法;

  (七)合同书是不是违背有关现行政策。

  政策法规处于合法性审查全过程中,能够授权委托权威专家或专业服务组织明确提出资询建议,所需经费预算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核查不通过状况的解决】合法性审查未根据的合同书,核查人应在意向书中表明不符法律法规或现行政策的有关根据。

  合法性审查未根据的合同书,承办处室可与另一方当事人商议修定,修定后的合同范本材料须再度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紧急状况解决】尤其紧急状况下,政策法规处可优先出示非正规的的合法性审查意向书,过后依照前2款要求,出示宣布的合法性审查意向书。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书的严禁情况】本局签订合同书,严禁以下个人行为:

  (一)违背法定条件签订合同书;

  (二)临时性组织或是内设机构做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书;

  (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出示贷款担保;

  (四)违规从业营业性主题活动;

  (五)做出超过本局职权范围或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服务承诺或是义务性要求;

  (六)在合同书中承诺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是危害国家主权、集体利益的內容。

  第十四条【合同书填补、变动和消除的解决】合同生效后,必须补充合同或是变动、终止合同的,依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再次开展风险评价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方式】合同书理应采用书面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独特方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

  合同书应由本局行政部门责任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委托人签名,并盖上本局公司章。受托人应向受委托人审签委托授权书,确立受权范畴、限期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汇报核查的合同书】以本局为承办企业的以下行政合同由政策法规处报市人民政府法纪组织核查:

  (一)市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书;

  (二)拟递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探讨的合同书。

  选用我国、省、市相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性文字而且对关键条文沒有开展改动、调节的合同书,不适合前述的要求。

  第十七条【备案查询】本局行政部门合同签订生效日1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处室理应向政策法规处申报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的理应申报市人民政府法纪组织核查的合同书及其合同书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之上(含五千万元)的合同书,在合同签订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承办处室理应向政策法规处出示办理备案原材料,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纪组织申报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办理备案原材料】承办处室理应向政策法规处出示以下办理备案原材料:

  (一)办理备案汇报;

  (二)办理备案表明;

  (三)合同范本或意向协议书文字影印件;

  (四)会议记录等与合同书相关文档材料影印件。

  第十九条【办理备案汇报和办理备案表明】办理备案汇报理应注明合同书名字、合同书号、合同书当事人、签署時间、上报時间、上报行政机关等內容,并盖上本局图章。

  办理备案表明理应包含合同书具体内容、合同签订的程序流程(包含合法性审查、公开招标、团体探讨、责任人签定等状况)和别的必须表明的难题。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合同书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理应就保密条款做出承诺,并依规采用必需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异议条文】合同书异议解决理应首先选择宁波市监察委员会诉讼。涉外合同首先选择在我国仲裁委员会,优先选择承诺可用我国法律法规,确立承诺汉语合同范本的优先选择法律认可。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履行合同全过程中,承办处室应高度关注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的很有可能危害合同书一切正常执行的风险性,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搜集直接证据、认为支配权。

  因本局单方面缘故或现行政策变化等状况造成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或不可以彻底执行,承办处室应立即向局领导干部报告,并采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纠纷案件解决】合同纠纷案造成后,承办处室应立即向局领导干部报告。在纠纷案件处理方式中,没经局领导集体探讨决策及相对应审批程序,不可舍弃我方具有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合同书存放】承办处室理应妥当存放下列材料,在合同书履行期期满后交局公司办公室给予序号、备案、存档:

  (一)合同书议案、宣布文字、补充合同;

  (二)体现另一方当事人的状况及风险评估论述的原材料;

  (三)往来电信函、会谈纪要等合同谈判、商议原材料;

  (四)合同生效的根据、审核文档;

  (五)合法性审查意向书;

  (六)协商公文、仲裁委员会裁定公文、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书;

  (七)别的必须存档的原材料。

  合同书档案存放期理应自合同书履行期期满的隔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合同书清除】政策法规处每2年对本局所签订的合同书机构一次清除,并将清除結果申报宁波市政府法纪组织。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要求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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