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相互配合新修订并将要执行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委行政部门服务站公布《有关进行工程建设合同书信息报送事宜自查工作中的通告》,各公司自即日起就可以进行自查工作中。
问:自查时间什么时候?
答:即日起至2020年7月1日。
问:自查范畴包含什么?
答:(一)2018年7月1日(含7月1日)迄今,公司顺利完成合同书信息报送且履约进行的。
(二)公司顺利完成合同书信息报送但并未履约进行的。
履约进行日期,就是指上海基本建设市场监督信息服务平台的生产安全规范化销账日期或是合同书信息报送履约进行的销项日期。
问:自查规定有什么?
答:(一)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对合同书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和精确性承担,需确定自查的合同书信息报送內容准确无误。
(二)顺利完成合同书信息报送且存有报送信息与具体不符合的,需向原合同书信息接受单位申请办理改动或变动办理手续。
2020年7月1日起,依据《管理办法》,报送的合同书信息存有未依照要求规定报送的,经查证,将给予“在沪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评价”罚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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