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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伴随着网上购物愈来愈广泛,接踵而来的交易合同纠纷案也呈提高发展趋势,有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合同书标的交付时间并不清楚,而合同书标的交付时间通常也是案子的聚焦点所属,文中就对于此事难题进行论述。

依据在我国《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要求:“根据互联网技术等网络信息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产品并选用物流快递方法交付的,收件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另外,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也在第51条第一款要求:“合同书标的为交付产品并选用物流快递方法交付的,收件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不难看出,在网上购物中,签收时间至关重要,假如您的快递为关键的文档,比如人民法院的文档等牵涉到重特大权益的快递公司,一定要亲自签收,尽可能不必让别人代办,更不必随意让快递小哥签收扫描仪签收,防止本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那麼,假如当事人根据移动电商签订的产品买卖协议,但当事人沒有承诺交付地址与交付时间,该如何确定交付地址与交付时间呢?依据《民法典》512条和《电子商务法》第51条要求的任意性标准,交付地址为“出售人送上门”,进行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而,若当事人为承诺风险性压力的标准,须出售人送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进行交付,风险性才迁移给买受人担负。

综上所述,在移动电商买卖协议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沒有签收时,视作沒有进行交付,风险性由出售人担负,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书标的,风险性就迁移到买受人的身上,因而,当事人在网上购物时,要留意有关的法律法规关键点,以防产生纠纷案件时,自身“言之有理说不清楚”。回到搜狐网,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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