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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岗前培训费

来源于:山西省日报

原文章标题:劳动者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书是不是必须支付岗前培训费

太原王先生:我是太原某公司职员。由于在企业干得不太顺意,我提早30日书面形式告之企业人力资源主管我想离职的事儿,企业也愿意我离职。但人力资源主管说,这类状况不属于我单方面终止合同,依据企业要求,我需要支付先前企业早已支付的岗前培训费。我想问一下,我该交给企业该笔钱吗?

北京大成(太原市)法律事务所王德壮刑事辩护律师:王先生,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岗前培训”和“重点培训”是2个法律名词解释。对员工开展上岗前业务流程培训,并担负一切正常的业务流程培训花费,是用人单位理应执行的责任,该责任并不会由于您履行劳动合同书的单方面解除权而从用人单位迁移到您的身上。因而,您无须向企业支付岗前培训费。

最先,“岗前培训”就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的入岗前的适岗性培训(管理制度、步骤实际操作等)、日常业务流程培训和生产安全文化教育等培训,归属于一般性培训。《劳动法》第三条要求,劳动者具有接纳专业技能培训的支配权;第68条要求,用人单位理应创建岗位培训规章制度,依照国家规定获取和应用岗位培训经费预算,依据本企业具体,有方案地对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从业技术人员的劳动者,入岗前务必历经培训。不难看出,对员工开展业务流程培训,并担负一切正常的业务流程培训花费,是用人单位理应执行的责任,该责任并不因您履行单方面解除权而产生迁移。

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可扣留劳动者的第二代身份证和别的有效证件,不可规定劳动者出示贷款担保或是以别的为名向劳动者扣除钱财。因此,企业没有权利要求,若您单方面终止合同得话,理应支付岗前培训费。即便企业有那样的要求,该要求也因违背劳动法的强制要求而失效。

再度,岗前培训一般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重点培训”,依据此条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示重点培训花费,对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书,承诺工作年限。劳动者违背工作年限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的金额不可超出用人单位出示的培训花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不可超出工作年限并未执行一部分所应平摊的培训花费。”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一般 就是指用人单位为提升 劳动者特殊专业能力而分配的花费较为大、培训時间较为长的培训,例如脱产学习或获得某类资格证书的培训。这类培训关键对于独特职位和专业职位的职工,培训內容为专业能力及专业技能。岗前培训一般 难以归于该类培训,当然也就沒有由于可用此条而规定劳动者支付培训花费的空间。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做为岗前培训责任的责任者,应自主担负劳动者的岗前培训花费,而不可以任何借口将此笔花费转嫁到劳动者的身上。因此,您无须向企业支付此笔花费。

责编: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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