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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高院:违法,赔10万!

  

  赵无极于2009年9月10月新员工入职东莞市乾坤公司,出任负责人职位。新员工入职当日,赵无极与公司签署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限期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彼此续签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限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赵无极传出《劳动合同期满不会再继签通知单》,內容包括“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期满,经公司考虑,及其融合您的主要表现,彼此就续签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策不与您继签劳动合同,特通告以下:一、彼此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停止……”。

  同日,赵无极向公司提出要求继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满期不同意继签为由停止彼此劳务关系。

  接着,赵无极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公司向其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仲裁委裁定公司一次性付款赵无极消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90元,不兼容违反规定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赵无极不服气,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一审人民法院:公司确立表明不会再继签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彼此仍未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公司解除合同不违反规定

  一审人民法院查清,赵无极在职人员期内的薪水领到至2015年8月,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广东省东莞市上本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005元。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赵无极与公司签署了二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但在继签以前,公司确立表明不会再与赵无极继签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彼此仍未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就算赵无极明确提出继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不用与其说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赵无极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满期停止,公司理应依照赵无极在公司工作中的期限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

  因赵无极的月薪高过广东省东莞市上本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赵无极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理应依照广东省东莞市上本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公司应向赵无极付款的补偿金金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赵无极不服气,提到起诉。

  二审人民法院:公司沒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不用付款赔偿金

  东莞市中级法院觉得,此案异议的聚焦点是:赵无极认为公司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不能适用。

  最先,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期满,公司早已于2015年9月7日向赵无极送到《劳动合同期满不会再继签通知单》,赵无极各自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根据电子邮件及对《劳动合同期满不会再继签通知单》书面形式质疑的方式二次规定公司继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沒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一审评定彼此沒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满意,并无不当。

  次之,赵无极于2009年9月9日新员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赵无极在公司工作中的時间为六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满期前回绝与赵无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赵无极认为公司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欠缺客观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公司只需要向赵无极付款劳动合同满期停止的补偿金,并依照广东省东莞市上本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赔偿金金额恰当。公司认为只应付款18000元补偿金的原因不创立,未予采取。

  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赵无极不服气,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二审人民法院都判不对,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解除合同违反规定,理应付款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核查觉得,此案异议聚焦点是:(一)赵无极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公司与其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不是应向赵无极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有关赵无极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公司与其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难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况之一,员工明确提出或是愿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明确提出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且员工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况,续签劳动合同的。”

  此案中,赵无极与公司已持续订立二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且赵无极不会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况,故在赵无极明确指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公司理应与赵无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觉得公司与赵无极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满意,进而评定公司不必与赵无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法律适用不正确,我院给予改正。

  有关公司是不是应向赵无极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难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金。”

  如上所述,公司依规理应与赵无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回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不会再继签通知单》中确立表明期满后停止与赵无极的劳务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期满日以劳动合同满期不同意继签为由停止彼此劳务关系。公司的个人行为已组成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应向赵无极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评定公司不组成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不正确,我院给予改正。

  对于赔偿金的金额难题。赵无极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过公司所在城市广东广东省东莞市上本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赵无极的赔偿金应依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规范给予测算。赵无极自2009年9月10日新员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辞职,参加工作时间为六年。由此,公司应向赵无极付款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总的来说,赵无极有关公司向其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重审要求创立,我院给予适用。一、二审评定证据确凿,但法律适用不正确,我院给予改正。

  最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向赵无极一次性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案号:(2018)粤民再81号(被告方系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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