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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华南化工磁性材料公司与被告宝鸡制药机械厂、惠州市盛申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财政局、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州市华南地区化工厂永磁材料企业与被告宝鸡市制药业铸造厂、广东省惠州市盛申貿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国税总局广州市广州海珠区税局、国税总局广州市税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广州市市财政局、广州市虎辉照明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力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定无效合同纠纷案件一案

   時间: 2021-04-28 18:17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15号

宝鸡市制药业铸造厂、广东省惠州市盛申貿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何伶志:

  有关上诉人广州市华南地区化工厂永磁材料企业与被告宝鸡市制药业铸造厂、广东省惠州市盛申貿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国税总局广州市广州海珠区税局、国税总局广州市税局第一稽查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省子公司、广州市市财政局、广州市虎辉照明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力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伶志确定无效合同纠纷案件一案,我院早已核查结束。因为你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粤0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內容为:此案交给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本判决一经做出即起效。始行公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编: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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