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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却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谁担责?

  

  月有悲欢离合

  天有不测风云

  

  大家都不清楚

  下一秒

  哪一个会来的更快一些

  针对林女士而言

  这本应是个普普通通而平静的下午

  刚与老公老李通完电話

  锅中炖着汤,漂着香

  等待老李下班了回家

  可人有旦夕祸福

  老李忽然在岗位中昏倒

  便再也不会醒来时

  林女士因此踏入了难过消费者维权路

  

  转岗

  是安全事故的逐渐,也是小故事的完毕

  2017年3月

  老李新员工入职开心购物城市广场总公司(下称总公司),从业商场防损工作中。可是总公司未与老李签署劳动合同书,未为老李交纳社保。

  2020年3月7日

  总公司出示一份《人事令》,将老李调到开心购物城市广场分公司(下称分公司),老李任分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

  2020年3月8日

  分公司因疫情防控必须,出示一份《证明》,证实老李是其职工,便捷老李在住所与工作中地址来往。

  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

  总公司每月向老李发工资。

  2020年6月2日中午

  老李在分公司柜台昏倒,经医治无效于当天身亡。

  2020年7月7日

  林女士(老李的老婆)及小赵(老李孩子)向同安区劳动者仲裁委提到诉讼,要求确定老李与分公司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6月2日期内存有劳动关系。

  2020年9月10日

  同安区劳动者仲裁委适用了林女士与小赵的诉讼要求。

  可是

  分公司不服气裁定

  向同安法院提到了起诉

  并向法院申请办理

  增加总公司

  做为第三人参与此案起诉

  经核查后

  法院觉得

  增加总公司

  有益于案子客观事实的查清

  且总公司与此案劳动关系的评定

  存有利益关系

  愿意增加申请办理

  到底

  老李是与谁存有劳动关系?

  使我们讨论一下多方建议

  三

  方

  争

  执

  分公司觉得:

  老李接纳总公司分派到分公司是帮助并非学生就业。老李是总公司的职工,受总公司劳动者管理方法,从业总公司分配的有酬劳的劳动者。

  林女士和小赵觉得:

  老李死前为分公司出示劳动者,遵循分公司的管理方法和分配,老李的工作职责是分公司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且老李也是在分公司的工作场所,上班时间突发性病症身亡。因而,老李死前为分公司出示了本质劳动者,分公司与老李产生了客观事实劳动关系。

  总公司觉得:

  尽管总公司与老李存有劳动关系,但老李去分公司并不是执行职务行为,总公司从没分派老李到分公司帮助企业工作中。且林女士和小赵认为的是老李与分公司存有劳动关系,仍未明确提出老李与总公司存有劳动关系,依据民诉法的要求,是民事诉讼应遵照不诉没理的标准,针对被告方沒有认为的诉请,法院没有权利立即裁定。

  法庭上

  总公司与分公司

  互相推卸责任

  各执一词

  悲痛欲绝的林女士

  消费者维权之途该怎样开展呢?

  

  经法院评定

  

  尽管老李是在分公司工作中,也是在分公司的岗位上突发性病症身亡。可是,老李与总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最先

  总公司确定老李是其职工,与老李存有劳动关系,仅仅抗辩老李去分公司并并不是总公司分派的。

  次之

  总公司出示的《人事令》确认了总公司分派老李帮助主持人分公司防损课的有关事务管理,打倒了总公司的抗辩。

  最终

  老李在分公司工作中期内,总公司按月向老李发工资。

  总的来说

  能够评定老李到分公司工作中系受总公司的分派。依据原社会保障部《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告》,第一,总公司和老李均合乎用人公司和员工的法律主体。第二,老李接纳总公司管理方法,从业总公司分配的工作中,从总公司处领到酬劳,老李的工作职责亦归属于总公司的业务流程构成部分,彼此具备可分性。即老李与总公司中间存有劳动关系。

  尽管林女士和小赵在诉讼环节仍未认为老李与总公司中间存有劳动关系。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法律适用多个难题的表述(一)》第三十一条要求:“被告方不服气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依规提到起诉,老百姓法院核查觉得仲裁裁决忽略了务必一同参与诉讼的被告方的,理应依规增加忽略的人为因素起诉被告方。被增加的被告方理应负责任的,老百姓法院理应一并处理。”因此 同安法院依规增加总公司做为第三人参与起诉,并评定老李与总公司存有劳动关系,该裁定內容未超过林女士、小赵确定劳动关系的诉请范畴,合乎法律法规。

  

  法院那样案件审理和裁定,并沒有教条主义地可用关于劳动仲裁案子诉讼外置的法律法规。防止了林女士就老李劳动关系的确定,以总公司做为异议人再次提到劳动仲裁和起诉,即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简单化了案子的案件审理步骤,为被告方降低了多余的诉累,减少了消费者维权的時间。

  

  12

  法律条文连接

  原社会保障部《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告》(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公司招收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另外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动关系创立。(一)用人公司和员工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法律主体;(二)用人公司依规制订的各类劳动者管理制度适用员工,员工受用人公司的劳动者管理方法,从业用人公司分配的有酬劳的劳动者;(三)员工出示的劳动者是用人公司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法律适用多个难题的表述(一)》

  第三十一条 被告方不服气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依规提到起诉,老百姓法院核查觉得仲裁裁决忽略了务必一同参与诉讼的被告方的,理应依规增加忽略的人为因素起诉被告方。

  被增加的被告方理应负责任的,老百姓法院理应一并处理。

  斯人已逝,愿生者如斯!

  ——————————

  来源于:同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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